近日,阳平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在押服刑人员的继承纠纷案件。
在该继承纠纷案中,两原告系被继承人姚某某的侄子,两被告卢某阳、卢某飞系被继承人姚某某的继子。1996年姚某某与两被告的母亲结婚时两被告尚未成年,姚某某与两被告形成继父子拟血亲关系。2009年姚某某与两被告的母亲离婚时两被告均已成年。随后,姚某某回到出生地钓渭镇东风村生活,直至2021年去世。姚某某死亡后,遗留有银行存款57000元。两原告持存单到银行支取姚某某存款时,被银行以两原告非逝者姚某某近亲属为由拒绝支付。两原告认为姚某某在钓渭镇东风村生活期间的衣食住行、医疗费用及去世后的安葬费用等均由其承担,而两被告虽是姚某某的继子,但未尽赡养义务,已丧失对姚某某存款的继承权。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姚某某银行存款57000元。
陈仓区法院阳平人民法庭受理这起案件后,承办法官马高强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本案继承为法定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中,现只有被继承人姚某某的继子卢某飞、卢某阳,二原告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二原告可以分得被继承人姚某某适当遗产。经办案团队传唤被告卢某阳,得知原告所诉情况属实,其和其兄卢某飞确实未对继父姚某某尽赡养义务,其兄卢某飞从2006年就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至今。被告卢某阳表示不放弃继承。承办法官认为,被告卢某飞虽然因犯罪被羁押,但依然享有民事权利,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为了使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办案人员及时前往陕西省宝鸡监狱,向被告卢某飞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被告卢某飞表示不放弃继承。随后,办案人员与监狱相关部门协调了案件开庭地点,原、被告出庭方式,庭审笔录制作打印,突发事件预案等事宜。经过周密安排部署,案件在陕西省宝鸡监狱如期开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行使了陈述、答辩、辩论等诉讼权利。庭审中,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只是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本案存在调解基础,调解方式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经过通俗易懂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心结逐渐解开,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继承人姚某某银行存款57000元及利息,其中38000元及利息归两原告所有,剩余19000元及利息由被告卢某阳继承;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的成功调解,既保护了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者的合法权益,还充分保障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相关各方都对法院高效公正的办案作风给予了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