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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矛盾纠纷 彰显司法温度
作者:高娟萍 李艳  发布时间:2020-04-24 08:32: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宝鸡市陈仓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审理一起消费者起诉某超市健康权案件时,灵活运用调解方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案原告陈某系退休职工,今年76岁,被告为宝鸡市陈仓区某超市。被告某超市经营中举行限时促销活动,促销活动中顾客较多。2019年4月17日上午8时许,原告陈某在被告某超市促销活动中摔倒,陈某当时表示头疼,被家人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造成陈某经济损失。陈某认为被告某超市作为公共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被告疏于管理,致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553.31元。     

案件审理时,原、被告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被告举行限时促销活动,吸引了很多顾客,但是却没有维持好秩序,尽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受伤,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住院治疗了很多老年疾病,被告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调解陷入僵局,办案法官经过对案情认真分析后,首先给原、被告释明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异同,明确被告作为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效杜绝不安全隐患,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陈某进行释法析理、详细分析,使原告清楚安全责任并不等同于侵权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不是补齐性赔偿,只是在安全责任范围的适当赔偿。在法官释法析理,明确责任,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并及时得以履行。当原告陈某拿到赔偿款时,由衷的说:“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办案效率真是高。” 

在很多人看来法律向来是冰冷的铁栅,约束在社会中的人和事,但是办案法官用自己的责任与爱心,让人们切身感知到司法的温度。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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