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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必追责 非法处置获刑罚
作者:冯笃岐、王晓辉  发布时间:2019-04-04 17:12:35 打印 字号: | |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在一起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某因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宝鸡市陈仓区法院依法将章某移送公安机关,最终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执行法官对于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老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助推力”。

  据悉,该案件系申请执行人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2012年10月29日,陈仓区法院依法将章某名下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并书面通知了章某。2013年3月,章某为达到拒不执行的目的,私下以126000元价格将该法院查封的房屋卖给了常某,并在得到房屋买卖款后携款潜逃。同年10月,执行法官得知此消息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要求追究章某的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追逃,2018年9月6日,章某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章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明知故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予严惩。据此,法院依法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该案中,章某在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其名下房产、并发放了通知书的情形下,依然明知故犯、故意变卖房产,其行为已然触犯刑法,最终锒铛入狱。该案也足以警示那些意欲抗拒执行、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蔑视和挑战司法权威者,多行不义必自毙,触犯法律必受惩。
来源:陈仓法院网
责任编辑: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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