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调查研究 > 审判研讨
双倍工资差额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作者:吴敏、马蕾  发布时间:2019-03-22 14:39:00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日,吕某到A公司担任保安职务,约定月工资1500元,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2月31日,因A公司拖欠其工资,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12月吕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A公司辩称,吕某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申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是否应当支持吕某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围绕这一争议焦点,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吕某诉请的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吕某诉请的双倍工资差额属于劳动报酬,并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应当予以支持。

  三、法理剖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前述规定,吕某可以向A公司要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应该从2012年3月1日算起、至2013年1月31日为止,共计11个月。

  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则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纵观《劳动合同法》,其中关于双倍工资(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第七章(法律责任),该章更多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属于处罚性规定,故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的赔偿,并非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而具体到本案中,吕某应当在2014年1月31日之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吕某在2018年12月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其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来源:陈仓法院网
责任编辑:张杨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环路   邮编:721300  电话:0917-6233958  传真:0917-6233958 6233977  Email:ccqfy@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