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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张贴公告对诉讼案件送达的积极意义
作者:李君岐 刘晓丹  发布时间:2018-09-28 17:23:31 打印 字号: |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采取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方式分为登报公告和张贴公告两种。如果采取登报公告,原告须向刊登公告的媒体交纳公告费用;而公告期满后,被告十有八九都不会到庭,案件只能依法缺席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裁判风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是很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妨可以考虑张贴公告的方式来进行送达。

  2016年9月,王某以急用钱为由借张某现金13000元,约定期限为15天,王某当即向张某出具借条1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先是以各种理由推托,之后便失去联系,一直找不到人。原告张某无奈之下诉至宝鸡市陈仓区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其借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承办该案件的陈仓区法院阳平法庭法官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来到被告家中查找被告下落,但被告之妻说被告已离家两年有余、至今未归。承办法官遂根据法律规定制作公告,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没有简单地采取登报公告方式,而是将公告分别张贴在被告家大门、被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公告栏等公众场合,向其送达相关法律诉讼文书。在张贴公告后的第二天,被告之妻主动打电话联系法官,要求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办案法官积极开展工作,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后,原告到庭自愿撤回了起诉。

  结合本案来看,在被告下落不明、难以查找的情况下,张贴公告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方便可行,同时原告无需交纳公告费用,还减轻了当事人诉累。通过适当的场合和方式张贴公告,能够对被告形成较强的社会舆论压力,有效督促其积极参与诉讼,从而保障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特别是对于此类被告居住在农村、下落不明的民事案件,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及乡规民俗采取张贴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效果更好,值得肯定。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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