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现在家里有事要回来,你们把我加到黑名单里让我买不了高铁票,我现在给你们把钱打过去,你们赶紧把我从黑名单里取掉……”6月20日,执行一庭接到被执行人王某打来的电话,王某为了将自己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剔除,主动履行执行案款两万余元,一起长期未执结的案件就此执结。
张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某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通过实地走访执行法官发现王某一直在外地打工,审理阶段就未出席,经与被执行人王某多次联系,王某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财产查控亦无果,被执行人王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文中开头的一幕,正是王某因家中有急事要回家,被纳入失信名单,买不了高铁票,这才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