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上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贺宁泊敲响法槌,亲自开庭审理一起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盗窃案,并当庭宣判,高效审结案件,为全院法官干警做出了表率。
被告杨某某于2017年11月16日在陈仓区虢镇医院的中药房前扒窃受害人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后被公安民警在新华书店门前15路公交车站台处,从其随身携带的绿色布袋中当场缴获被盗手机。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杨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庭判处杨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