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4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1、原告以18000元将车牌号为川X的某牌汽车卖给被告;2、原告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交付车辆之前的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及电子违章均由原告负责,之后的由被告负责;3、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原告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汽车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也履行了给付货款18000元的义务,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2017年11月8日,原告收到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限期淘汰黄标车通知书”,原告被通知其名下的川X的某牌汽车属“黄标车”,要求其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将该车辆交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进行淘汰注销。现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判令按照协议中约定将川X的某牌汽车过户给被告。
被告认为,原告所述的买卖协议的内容及过程均真实无误,当时买卖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已经相互履行了货款两清义务,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现在这辆车因为被交警部门确定为黄标车,属于禁止过户的车辆,根本办不了过户。
争议问题:涉案车辆为 “黄标车”是否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本案是否能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将该车辆过户?
处理结果: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原、被告达成买卖协议后,自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时,该车辆的所有权就依法转移给了被告,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并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的该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现该车辆被确定为“黄标车”,属于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严禁过户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双方买卖协议中约定的车辆办理过户登记已经无法实现,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