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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不适格 起诉依法被驳回
——原告都建萍诉被告惠美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简析
作者:李君岐  发布时间:2017-12-08 18:10:44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概况

  原告:都建萍,女,生于1978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溪镇二郎庙村五组268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780228082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枭,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美强,女,生于1979年7月20日,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环路146号,现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环路佳苑新城1号楼1单元15楼西户,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907200224。

  被告:付宏勃,男,生于1987年2月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窑底村十组545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702060816。

被告:吴科侠,女,生于1962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中街五组128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207060043。

  被告:赵华,男,生于1980年6月11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南指挥镇白家凹村十五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8006112914。

  二、当事人诉求、争议事实及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之夫杨会兵生前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杨家食再香熟肉店,被告惠美强系宝鸡市陈仓区岳师傅面来香餐馆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付宏勃、吴科侠、赵华合伙经营该餐馆。四被告经营餐馆期间,原告之夫的熟肉店一直向餐馆供应熟肉,至2015年7月3日,四被告经营的餐馆欠原告之夫货款共计8900元,被告向原告之夫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有付宏勃及吴科侠之夫冯天福的签字,并加盖有宝鸡市陈仓区岳师傅面来香餐馆印章,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日期。但之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及借口推托,未向原告之夫清偿该笔欠款。现原告之夫去世,原告作为共同债权人,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拖欠的货款8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裁决理由、意见及依据

  本案经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原告都建萍以四被告在合伙经营“宝鸡市陈仓区岳师傅面来香餐馆”期间拖欠其夫杨会兵个体经营的“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杨家食再香熟肉店”的熟肉款8900元未付,现其作为共同债权人为由,诉请四被告连带清偿所欠货款,同时提交“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杨家食再香熟肉店”的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该店尚存在且由其经营,未能提供其夫已死亡的证据。故都建萍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明显不适格。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都建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都建萍已预交),予以退还。

  四、裁决后续情况

  本案裁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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