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地产开发商迟延向业主交房而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与被告宝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宝鸡市陈仓区西大街8号院商业用房一处,合同约定2017年4月30日前交房,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交房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某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首付款66.36万元,尾款65万元按期办理了银行贷款,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铺。原告王某认为被告迟延交房导致自己利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其逾期交房违约金2.14万元。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得知原告王某起诉前曾主动联系被告协商此事,但被告公司未能及时派人解决,原告认为自己反映问题并未引起被告重视,对被告情绪较大,在立案后也一直拒绝调解。找到问题症结后,承办法官感到本案调解的希望很大,庭前通过电话与原、被告进行沟通,指出被告迟延交房属违约,应该按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庭审过程中又给双方分别做工作,进行调解意见的沟通,被告承认因客观原因给原告迟延交房是自己工作没有做到位,请求原告给予谅解,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愿意承担,但希望在给付数额上原告能适当做些让步。而原告王某看到被告的态度后也当庭表示在违约金给付数额上可以少一些。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冰释前嫌,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给付原告王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元。被告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