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下午,两起交通事故案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来到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西虢法庭,向办案法官赠送了 “公正执法,一心为民”和“一身正气,执法如山”的锦旗,对该庭审理的原告白某甲等两原告诉被告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圆满处理表示感谢。
2015年3月14日18时许,杨某驾驶某小型轿车,沿陈仓区陈仓大道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加气站左转弯,进加气站时,与白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驾驶人原告白某甲和乘坐人白某乙受伤,两车受损。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仓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白某甲及白某乙无责任。该二案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一起事故致使二人受伤的情况,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与保险公司与杨某多次沟通交流,耐心进行释法调解,受害人白某甲一案,经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另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白某乙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按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之规定,按照各自损失在总损失中所占比例在交强险的各分项赔偿限额中依法受到赔偿。该案生效后,承办法官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