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便民利民是人民法院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成为人民法院的自觉追求,基层人民法院在此项工作中更是累累硕果。但是也应该看到,无论是对便民利民的认识还是实践水平都有待提高,落实便民利民的社会效果还有待增强。当前,重点应处理好司法便民利民的虚实关系,切实让群众感到真正便利。
一、便民利民当首先服务当事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全体人民作为潜在的当事人,都有可能因为案件纠纷寻求法院解决,方便群众诉讼应该成为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是,司法工作的被动性决定了法院不可能象其他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那样提供服务,更不可能如商业部门那样来者都是客,法院的司法便民服务首先应该服务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法院服务的目的要承接当事人的法律需求。人民群众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才有可能接受法院的司法服务,法院不承担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社会服务职能。群众来到审判机关,寻求法律帮助应该是主要需求,社会能承担的其他服务不宜作为人民法院的服务功能。在耻讼的传统文化背景下,能来法院的群众必是鼓足了勇气而来,内心心急火燎,没有几个人可以悠闲自在地坐下来享用清茶,阅读报刊。一桶水放在大厅,反复加热,历时多日,对饮用群众的健康也并无裨益。从这个角度看,这些就是便民利民的虚,是司法为民的外在形式。当事人要求的实实在在的东西,是提交诉状副本时不用到大街上去找复印部,是交费时不用大老远往返于银行和法院之间,在大厅就可以一站解决立案问题,这才是实在需求。基层法院下设人民法庭,已经将服务的触角延伸到了群众的家门口,那些历经村组调解的案件最终来到法院,群众期望一种超脱于基层组织的处理,再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回到基层反复纠缠,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司法的意义。实际上,呼吁巡回审判的大多是村组干部、基层代表,期望通过巡回审判施加社会压力,教育本人,震慑社会,当事人反而由于怕丢人而不愿意在家门口处理纠纷。当事人寻求的真正巡回审判应该是自己不易到达的基层法院以外的上级法院的巡回审判,据此可以免除自己的长途舟车劳顿、多日往返在途。这种情况下的巡回审判,对基层法院来说就是虚,对上级法院来说才是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实在之举。
法院服务的内容应贴合诉讼活动的开展。当事人来法院进行诉讼活动,也可能会有一些其他需求,作为国家机关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予以帮助,是人民法院开展服务的应有之义。但是,法院不是社会救助机构,不是商业服务部门,不能解决群众的饮食吃饭、不能安排群众的交通住宿。外地法院曾经有为当事人管吃管住的举措,轰动一时却再无下文,这就是便民利民的虚。当前,群众和法院、法官之间的正常沟通渠道不畅问题一直存在,交材料与法官失之交臂、来开庭找不见地方等问题并不少见,实实在在地想出一些实招来解决群众的这些现实需求应该是便民利民的实。法院作为政法机关还承担着一些社会管理职能,诸如平安创建、维稳宣传等等,结合这些活动的开展,在便民利民方面创新方式方法,不失为体现法院特色、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途径。作为政法机关,如果在这些活动中只是发传单、散年画,充其量只是又多了几个人手。现实中,有的法院编印已结案件,制作法律问答,开展特色案例宣讲等,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三百问》,就以浅显通俗的语言将诉讼中的主要问题以问答形式予以讲解,对群众参与诉讼起到了指引作用,应该成为我们服务群众的有益借鉴。
二、便民利民要切实围绕让群众感到便利
便民利民是对法院服务群众工作的要求,不能把正常机关都应做到的作为法院服务群众的举措,也不能把对正常人的基本要求上升到对法官服务群众的要求。要便民利民,就要实实在在围绕让来院的群众感到实质便利开展工作。
便民利民是让群众感到便利。便民利民中得到方便的应该是参与诉讼的群众,而不是法院。近年来,随着法院信息化的推进,案件材料流转、文书审批甚至司法统计等确实方便不少,但是,面向当事人的环节却没有显著改善。现有的审判流程中,当事人递交诉状后,需要立案法官扫描上传材料、填写有关表格、发送领导审批、决定是否受理、缴纳诉讼费用、上传相关票据等环节,任何一个环节通不过,当事人就不能一次拿到受理通知书,立案就不算完成。以前原本属于法院后台处理的工作,现在必须在当事人的面前完成。客观讲,这使法院内部管理方便了,群众等待的时间却长了,服务的质量效率也下降了。最高法院提倡的一些便民利民举措,比如网上立案、远程立案、上门立案等等,属于小众团体适用的方式,并不符合服务群众的常态,这些措施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在一些法院可能就是僵尸措施,多年难得一用,这就是便民利民的虚。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进法院的问题会有所缓解,案件进程序的问题还需要过程。如何让现有流程符合审判规律,真正让群众做到一站式立案、快捷审判,才是便民利民的实。有些兄弟法院突破流程限制让立案群众先走一步,剩余工作网外操作的做法应该得到理解和赞同。
便民利民须是实质的便利。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审理(调解、结案)、就地执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开展巡回审判的要求。我的理解,这四个“就地”只有紧密结合才能体现实质的便民,否则就是空话。实际情况是,群众到法院机关立了案(法庭的职能一定程度上还是代收代转),案子分到法庭后,法庭再开展工作,可能会确定日期到当事人所在村子现场开庭。虽然最终做到了就地开庭,但这种便利实际还是形式上的便利,是便民利民的虚。车载法庭作为巡回审判的重要模式,几乎每次出现都会成为宣传报道的对象,一个法院每年开那么多庭,为何车载法庭下乡开的这一次庭要特殊关注,而且是在大力强调便民利民的今天,值得反思。就目前所见,车载流动法庭有中型车辆改装和拖车式两种规格。既然一个地方中型车辆都能到达,周围应该不难找到一片宽敞的庭院或者一间避风的房屋,法官、书记员、当事人挤在半截车厢里或车辆周围开庭似无必要。这种便利对群众意义不大,可算是便民利民之虚。减少这些不实用、平时难得用的特型车辆,多配几辆常用警车,群众有需求就能赶到现场及时处理,对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更为实在。
三、便民利民的落实应紧密结合法院实际
法院的便民利民服务处于怎样的阶段,我们能给群众提供怎样与审判相关的方便?分析一下实在的阶段,切合实际地做出安排和改变。
法院的服务意识和水准还有提升空间。从国家暴力机器到服务大局的部门之一,法院职能的转变还没有经历一代人,法官脱掉具有军队特色的制服和大檐帽也才是世纪之交的事情。一直以来,法院的服务是建立在“为人民服务”这个政治要求之下的服务,现在,需要整个系统转变意识,把为人民服务的政治要求实实在在转变为运用司法职能服务人民群众。相较于其他行业,比如银行业、连锁餐饮业等商业部门的服务,法院的服务理念、服务设施、服务运行尚处于初级阶段,就是和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的服务相比,也才处于起步阶段。借鉴其他行业的服务经验,从开始就高标准严要求,从服务意识、服务设施到服务水平,都形成法院特色,应该成为便民利民的基点。对于已经实践证明和群众公认的一些大而不当、华而不实的举措,与其追求其象征性的存在意义,不如借鉴其他单位的教训,实实在在作出取舍。法院服务水平低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减少固有模式对创新服务的限制,法院的服务还有更大的提升空间,需要我们做的还很多。
便民利民应随时倾听各界需求与呼声。首先是对社会大环境的响应。“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实质是服务问题,是大众对于公职部门的普遍看法,不独针对法院一家。外地法院有将当事人接待工作外包的实验,在立案登记制落实的今天,这种做法为我们结合实际探索服务渠道的建立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其次是关注当事人的反映。根据统一规范,我们的立案窗口设计具有很强的安全性,强调了功能的多样性,但人性化还不够,不便于办事群众和法官当面交流,对此,有必要根据群众的需要不断改进服务设施。还有的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办案信息通报、涉案款物发放等提出了建议,合理部分应该得到及时回应。第三是对于一线干警意见的倾听和重视。为了推进便民利民,法院系统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考核激励制度,随着法律制度的改变、群众需求的多样化,一些制度要求通过一线干警的实践已经能比较真实地看到其效果和不足,需要不断予以修改与完善,将便民利民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让司法为民的效果真正得到显现,从而更好适应群众诉讼的新需求,建立起人民法院服务群众的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