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最终渠道,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序实施,身处风口浪尖的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承担的任务日益艰巨,承受的压力空前巨大。身心憔悴、疲于应付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法官的常态,由此引发的情绪问题也更加突出,甚而影响到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正确应对各种压力,实现情绪的自我调适,保持法官心理健康,更好地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应该引起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的高度关注。本文拟根据心理学中的ABC理论,试对法官情绪的自我调适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ABC理论的基本内容
情绪和情感作为人对客观外界事物的态度的体验,是主体的一种主观感受,以人的需要为中介,反映了客观外界事物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情绪的影响因素和情绪问题的化解之道,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说法,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埃利斯(A.Ellis)于20世纪50年代首创了合理情绪疗法(Rational-Emotive Therapy,简称RET),旨在通过纯理性分析和逻辑思辨的途径,改变求助者的非理性信念,以帮助解决情绪和行为上的问题。根据埃利斯的观点,情绪来源于个体的想法和观点,使人们难过或者痛苦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对事物不正确的解释和评价,而个体可以通过改变这些因素来改变情绪。合理情绪疗法就是要通过理性分析和逻辑思辨,去除对于事物本身好坏的判断,改变造成情绪困扰的的不合理信念,建立起合理、正确的理性信念,进而解决情绪问题。
ABC理论作为合理情绪疗法的核心理论,其主要观点是强调情绪或不良行为并非由外部诱发事件本身所引起,而是由于个体对这些事件的评价和解释造成。在ABC理论中,A(activating events)代表诱发事件,B(beliefs)代表个体对这一事件的看法、解释及评价即信念,C(consequences)代表继这一事件后,个体的情绪反应和行为结果。一般情况下会认为是外部事件A直接诱发了情绪和行为反应的后果C,但合理情绪疗法认为A并不是引起C的直接原因。在A发生后,个体对A产生某种看法,作出某种解释和评价,从而产生了关于A的某些观念B。虽然这一过程因自动化而经常不被人所意识,但正是由这个过程所产生的B,才是引起情绪和行为反应的直接原因。
比如,一位法官因为一名当事人对审结案件的屡次投诉(A)而消沉易怒(C)。虽然当事人的投诉本身(A)使他恼火,但这种负面情绪的根源可能是他自我否定的态度(B)。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的异议是独立事件,但在法官看来,自己在办案中坚持原则,拒绝了当事人的请吃,认真调查,细致认证,依法裁判,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因为对结果不满而多方投诉时,法官会反思自己的做法是否有必要,进而怀疑自己对于工作的认真和对于原则的坚持,从而否定自己一贯坚持的工作态度,认为自己不合时宜、吃力不讨好。从ABC理论来看,同样的事件发生在另外的法官身上,可能就不会有这种负面情绪,另外的法官可能会认为自己凭良心办案,依法律下判,当事人不满意并不是表示自己错了。而这些就是合理的观念,进而就避免了法官陷入负面情绪的困扰之中。
情绪本身是一种态度和价值观念,也是一个认知过程,人们可以通过改变自己对于事物的想法和观念来改变、控制其情绪和行为结果。根据ABC理论,对于同一个诱发事件,不同的观念可以导致不同的结果。如果由事件(A)导致的观念(B)是合理的、现实的,那么由此产生的结果(C)就是适应的,若B不合理,则会产生情绪困扰和不适应的行为。
二、法官情绪扰动因素分析
要实现法官的情绪调适,首先应该了解可能对法官产生困扰的外在因素。法官的情绪作为法官这个社会主体对于客观外界事物的反映,和普通人的情绪反应具有一致性,都是主体对于客观外界事物的态度和体验。同时,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又使困扰法官情绪的诸多事件具有其特殊性。据此,可将影响法官情绪的因素大致可以分为社会环境因素、自身职业特性和个人发展要求三个层面。
(一)社会评价多元
法官群体从年龄上讲,均处于青年期(17-18到35岁)和成年期(35岁到60岁)。从发展心理学的观点看,成年期的发展任务主要源于个人内在的变化、社会的压力和个人价值观、性别、态度倾向等方面。法官群体始终要和一定的价值观相伴成长,需要随时根据自我认知和职业属性对外界事物作出解释和评价。当前,社会的发展使得价值观呈现多元化,一定程度影响到对法院、法官工作的评价和法官价值观的建立与发展,社会价值判断呈现的多元化倾向已成为困扰法官情绪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方面,对于法院工作的评价存在多重角度。公众要求法院公正司法,但是对于公正的概念却认知不同,不同的层面有着各异的追求。政治层面,要求社会稳定和依法裁判的均衡;经济层面,寻求利益最大化和共同发展的共赢;社会层面,追求强者守法和弱者保护的妥协。正如许多法官所感受到的,审理一起案件最难的不是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应用,而是裁判结果得到社会的正面评价,也就是所谓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面对多重要求,一起案件即使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如果没有一定群体的正面肯定,很难被冠以公正的评价。另一方面,对于法官的评价存在多重维度。从司法系统内部而言,评价体系具有专业属性和管理需求的冲突;从体制内部而言,法官作为公务员队伍的一员,难免要承受腐败多发期公务员共同面临的贪腐指责,一起单纯案件的处理都可能上升到政治腐败的高度;从社会评价层面,在媒体为王的时代,面对犹如洪水一般的社会舆论,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在事件中各取所需,大量的案件细节、关键环节被搁置一边,法官的专业知识被淹没其中,专业性很强的司法工作也可能被简单阉割,留下的只是对于法官群体的肆意贬损。
(二)体制要求严格
对法官的体制要求,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法官是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和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个“另”字,将法官归于公务员序列,说明法官首先是公务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官要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来管理。《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奖励、惩诫等事项,这些都是对于法官群体的基本要求,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只有其他法律,比如《法官法》另有规定的,才依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个层次:法官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相比较,法官不仅仅是专业技术人员,还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部门、政法部门等领导机关对法官还有某些特殊规定,从而提出一些特殊要求。法官作为公务员在遵守相关公务员法律规定的同时,从组织管理、社会维稳、廉洁司法等方面还有一些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要求。比如,法官在承担审判任务的同时,还要参与社会治理的相关工作;再比如,对于法官内部职级的比例规定,也不同于一般的公务员。
第三个层次:法官是司法工作者。从行使审判权的角度讲,法官是司法工作者,既需要依据《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规定的体制机制开展审判工作,又需要根据《刑法》、《民法通则》以及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内部文件进行司法审判。专业领域的各项规定对法官提出的要求,已经超出了普通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更有一些要求已经上升到政治、哲学的范畴,掺入了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理想追求。
以上三个不同层次,对法官提出的要求来自不同主体。在公务员层面,法官依据法律规定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层面,法官接受的是党委的领导;在司法工作者层面,法官要面对案件当事人的公正期盼。法官既要承受社会公众对于公职人员的一般要求,又要遵循法官这个职业群体的特殊规范。从理论上讲,以上三者应该是有机的统一,但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实际工作的开展,一个角色面对多重要求,如何实现有机统一,考验的是法官的心智和素质,不可避免会增添法官的情绪困扰。
(三)个人发展困惑
法官作为以法律职业为生存手段的社会个体,所面对的个人发展要求更接近于生物的本能需求,对于情绪的困扰可能更为直接和严重。尽管人民的要求很庄严、党的领导很严肃、公众的期盼很迫切,如果作为具体司法事务承办者的法官自认为生活无趣、发展无门,也不可能落实诸多要求成就司法公正。
就基层法官而言,成就感缺失应该是面临的最大发展困惑。工作方面,基层法官从事的是一审裁判,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具有必然的最终效力,一些对法律了解的当事人甚至将这个阶段作为试探对方当事人的时期。一旦一审裁判对己不利,径直上诉然后在二审全力相争,以获最大胜算。基层法官经常用“法官不是官”来自我调侃。在基层法院,阶段性集群式人员补充使得同一批次进入法院的人员人数众多,而能够体现法官成就的中层、领导岗位又相对有限,即使论资排辈,也有一部分人没法实现顺利升迁,只得在审判岗位上苦熬苦等。相对封闭的管理机制,使得法官在公务员管理体制内徒有相对较高的资格条件,却不具有相对合适的机遇待遇,一些人只得选择在体制内、外转换身份,以期至少拥有一种优势。个人生活方面,多元的社会价值判断,已经使得公务员风光不再,法官职业对年轻人曾经具有的诱惑力明显减弱。不仅如此,基层法官的职业特性使得其无法利用职业关系发展较广的个人关系,甚至还会树立一定的对立面,这一点对于身处简单人事关系圈子的县城法官影响更为巨大。基层法官每天都要面对别人的经济纠纷、家长里短,但自己的家庭生活也有不如意、经济状况也还不宽裕,遇到生活难题也会一筹莫展,这种状况下要求法官以一种超然的态度为别人定纷止争、排忧解难,不免有些勉为其难。
当前,司法改革正深入推进,势必对法官素质、法院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改革大潮中,法官不可避免会面临一些进退流转的紧要关头,有些可能关系到岗位变换、切身利益,进而直接影响一些人的职业生涯。置身度外已不可能,投身其中还需有路。此时此刻,更需要对影响法官情绪的发展困惑进行适度疏导,从而为改革措施的落实奠定群众基础,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三、正视困扰事件,主动自我调适
苏轼和佛印有一则轶事:二人对坐,苏轼称,在我眼中大和尚是一坨屎,佛印则言,在我眼中施主是一尊佛。苏轼暗喜,回家后才体会到佛家所谓“境由心生”:你的心里是一坨屎,看别人自是一坨屎;心头有佛,看诸人皆佛。这也就是ABC理论所讲的:事件本无好坏,全在个人认知。法官情绪的自我调适,当从此出发。
(一)理性区分合理信念
运用ABC理论来指导实现法官的情绪调适,最核心的是要改变基于事物的不合理信念,建立起合理、正确的信念。要达到这一目的,法官首先应有对于事物信念的合理与否判断。学者就此提出了区分合理与不合理信念的五条标准:合理的信念为:1.大都基于一些已知的客观事实;2.能使人保护自己,努力使自己生活愉快;3.能使人更快地达到自己的目标;4.会使人不介入他人的麻烦;5.能使人阻止或很快消除情绪困扰。不合理信念为:1.包含更多的主观臆测成分;2.使人产生情绪困扰;3.使人难以达到现实的目标而苦恼;4.主动介入他人的烦恼;5.长时间无法消除或者减轻情绪困扰,造成不适当的反应。
以上标准,高度吻合了法官产生情绪困扰的职业属性。比如,就纠纷的解决而言,无论是体制要求还是制度规范,都要求法官在纠纷的处理中主动参与调处,实际上就是介入了当事人的烦恼。这种介入,由于要求法官运用自己的职业能力判断他人烦恼的性质、分析产生的原因,进而选择合理的疏导途径,化解当事人纠纷。这种化解,不单纯是依靠法律规定,还需要法官运用自己的人生智慧、社会经验,有些分析判断可能与法官的人生信念相悖却与当事人的选择相投,法官就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认同,无形中当事人的不合理信念就会干扰到法官的合理信念,造成法官的情绪困扰。一些情况下,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形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偏差,即常说的“官了民不了”,就有可能形成法官司法过程的挫败感。法学家经常强调司法过程的超然性,但司法现实中法官很难做到出离事外:一方面,法官的喜怒哀乐、兴趣爱好会直接影响到裁判的过程;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的判断从来就不可能独立于法官的情绪、人格而存在。法官的情绪和裁判结果向来相互影响,法官的情绪困扰和裁判过程始终相伴共生。这就要求法官尽可能建立起在自己看来合理的信念,减少情绪困扰对裁判过程的影响。
法官对于合理理念的区分还需要结合法律职业属性来确定判断标准,即哪些信念是基于社会人的要求,哪些是基于法律职业属性的要求。比如,合理信念的标准之一是基于一些已知的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就应该是法官作为一个社会人应该具有的个人意识和思想认知所能判断,而不是法官基于法律职业属性所认可的法律事实。情绪首先是人的自然属性,是大脑这个物质对于客观事物的体验感受,所以法官的情绪困扰必然有同于常人的一面,这是法官情绪正常的基本要求。只有法官建立在普通社会人层面的情绪调适得以实现,才能够为基于法律职业属性所产生的情绪困扰的调适奠定基础。
(二)正确定位个人角色
合理信念和不合理信念得到区分,进而用合理信念调适情绪,只是法官情绪调适的第一步。接下来,法官需要正确定位个人角色,改变认知方向,正视不合理信念的存在,主动面对不合理信念的压力。
个人认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因素对于法官合理信念的产生具有不同的影响。虽然法官明确知道哪些信念应该是合理的,但法官是否能够接受这种合理信念,或者法官自身的某种信念是否应该归入合理信念的范畴,却不是每个法官都能够准确把握。一定的文化程度、所受的教育固然可以有助于产生合理信念,但个体的性格差异、思维方式也会干扰合理信念的产生。法官应该承认这些因素对于个人认知的影响,当面对某种情绪困扰时,主动将自己的身份认同向社会人靠拢,而不是以社会精英的角色来对抗合理理念的建立,这样做的结果只能对于情绪困扰的调适适得其反。
当某种不合理信念产生时,可能会对法官造成巨大的压力。这种自我认知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可能会使法官陷入情绪的煎熬不能自拔。这就需要法官对不合理理念进行认知判断,进行评估。首先,要确认某种信念是否必然会对自己造成困扰。有些社会事件和基于此产生的信念也许并不会对法官构成威胁,过多的考虑可能只是杞人忧天,对此法官就要坚决放弃,避免使之成为困扰来源。其次,有些事件和信念对于情绪的干扰也许并没有那么严重,过高地估计其影响,只能增加情绪焦虑的程度,对此法官应该有相对准确的认识,防止钻进牛角尖,自添烦恼。第三,要对自己的能力有一个准确判断。有些事件和信念可能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但是以法官的固有知识和自身经验,完全可以应对自如,对此就没有必要固执一念,积极面对不失为应对上策。
实际上,老法官和年轻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以上三点,这更多是一种经验判断的结果。年轻法官和老法官处于人生的不同阶段。年轻法官职业初期面对当事人的责难、领导的批评、社会的评价,难免不知所措,进而求诸内心、反省自我,为一些琐碎小事惶惶不可终日,有时难免急于求成。而老法官凭借自身经验,对于各种事件具有相对准确的判断,能够较为合理地区分轻重缓急,甚至有时还有几分疲态,反而对于事件的处置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理,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也存在着司法领域的不同,所面对的理念、因由也会不同。只要认识到情绪始终是一种社会认知的结果,把自己置于正确的社会定位,坚持用合理的信念和适应的方法予以面对,就会有效减少社会事件对于情绪的干扰,最大限度调适情绪困扰。
(三)适度设置发展目标
个人发展是基于正确定位所产生的后续问题,法官这方面的情绪困扰,除了可以应用正确定位来自我解脱之外,还要适度设置发展目标。如果说前者是把某类法官从其他法官或职业中区别开来,属于横向选择,后者则是为个体法官设置合理发展阶段,属于纵向取舍。横向选择可以使法官运用职业特殊性来解脱特有烦恼,纵向选择则使法官明确自己的个体差异,正确估计自己的能力,摆脱不现实的个人期望,回归理性平和,减少情绪困扰。
一段时间以来,法官精英化的论调比较流行。这种观点的本意是通过强调法官的精英地位,强化裁判的社会权威,进而树立司法权威。作为法官精英化的应有之义,既包括了法官素质的提高,也包括了法官地位的提升。法官地位的提升不仅仅是工资、待遇等物质条件的转变,还应该包括自身社会角色的转变和法律威信的提高。来自于普通公务员队伍的法官,只有近些年才被特殊对待,如果说自身有特殊才能或者更高素质,那些年和我们一起上山下乡的其他公务员小伙伴可能不会答应。再者,展示法官高素质的司法考试也不再是曲高和寡,社会上下岗工人、复员军人、企业老板顺利通过的也屡见不鲜。但是,对于基于精英化的高待遇期许在现实的法官群体中还有市场,不顾岗位差异、不看工作量大小,一味强调资历一致待遇一致的也有其人,得不到满足的便可能形成情绪困扰,进而影响工作。
经济学上有劳动市场中非竞争类别劳动者的理论,是指当供给或者需求存在着严格的差别时,劳动者就算是属于非竞争的类别。这种情况下,工资之间就会存在巨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如果反映了教育和培训的费用的差别,反映了某些职业的艰辛或者特殊才能的酬劳的差别,通常就会被认为是必要的。现时,进入法官队伍并不困难,法学教育人才的过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法官的资格条件也不是特别难以获得,社会人才也能考取司法资格说明了这一点。据此,进入法官这个群体并不是困难和代价昂贵的,法官职业的非竞争性并没有预期的那样明显,这种情况下如果过分强调法官的高待遇,似乎有些不切实际。如果不是真如社会评价认为的能力欠缺,对于现实不满的法官完全可以寻求更好的人生途径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这总比在一个让自己觉得得不偿失的环境中终老一生更有意义,也可以避免将大量的时间浪费在与个人与家庭都无益的负面情绪上。而进退的抉择,就依赖于个人发展目标的设置,合理的目标会使得自我充满正能量,避免消极埋怨,生活更有方向。
(四)积极应对各种压力
人类99%的烦恼来自于1%的欲望。欲望的折磨就是情绪的压力。个人生存于社会,压力不可避免,法官自然不能例外。压力为我们所感知和体验,转化为一种内心冲突和与之相伴的情绪体验。存在冲突,就要面临选择,由此产生烦恼,形成情绪困扰。应对压力、避免冲突,实际上就是化解烦恼、调适情绪。
压力按照强度可以分为一般单一性生活压力、叠加性压力和破坏性压力。最后一种一般指战争、灾难等形成的压力,所以法官面对的压力多为前两种。从类型来分,压力又可以分为生物性压力、精神性压力和社会环境性压力,基本对应于前述分析的法官情绪困扰因素的个人发展、职业特性和社会环境。法官无论面对来自哪个方面的压力,其适应过程大致都要经过三个阶段:首先是警觉阶段,发现了压力并引起警觉,准备战斗;其次是搏斗阶段,全身心投入应对,或消除压力,或适应压力,或举手投降、全面退却;第三个阶段则是衰竭阶段,压力来源被消灭,或者压力虽在,个体已经适应。在压力来源还存在的情况下,就需要运用ABC理论强调的合理信念来建立个体适应,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给自己一个交代”。
重压之下给自己的交代,应该是一种积极的交代。不可否认,面对压力,阿Q精神、鸵鸟姿态不失为一种舒缓情绪、化解困扰的途径。但长期的消极应对,会造成另一种负面情绪的堆积,形成压力叠加,反而不利于消除情绪困扰。世界上没有一个人能达到十全十美的境界,法官也不例外,应该允许自己面对压力时的怯懦和无助;同时,面对压力,要多从好的方面出发,评价自己还是别人,多看具体行为和表现,而不是凭印象一味责怪外界因素和他人。我们的社会还不完美,法官的境况还问题重重,面对这些,法官需要做的是努力接受现实,在可能的情况下去改变现实。在现实不能改变时,法官应该积极建立合理信念,多做自我关怀、自我指导,以宽容的心态,努力接受社会的诸多不确定性,增加自己的变通性,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敢于作出尝试、勇于自我肯定,达到身心和谐、情绪良好,让自己的法官生涯充满更多阳光。
(特别说明:本文中有关心理学理论的介绍参考了民族出版社2012年7月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心理咨询师(三级)》中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