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布以来,陈仓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局领导带领下,积极行动起来,以学习《解释》为契机,努力规范提升我院执行工作水平,以实际行动落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如在实际执行工作中经常运用到的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此解释与以前的规定明显不同,要求执行干警认真学习掌握。
与此同时,执行局围绕本院工作要点部署要求:一是加强人员管理,转变执行干警工作作风;二是规范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结案方式;三是规范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上报;四是认真梳理积案,提高执行案件执结率。
通过认真学习《解释》及落实执行工作要求、措施,进一步规范提升我院执行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