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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委托执行案件所引发的思考
作者:赵民权  发布时间:2014-12-17 09:10:16 打印 字号: | |
  王见喜是甘肃省天水市一个普通农民。2008年11月18日他无证驾驶自有的三轮车在甘肃省徽县境内与朱刚驾驶的登记车主为何金海的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事故,致王见喜左小腿损毁等伤。治疗完毕后,王见喜将朱刚(陕西省眉县人,司机)、何金海(陈仓区县功镇人)、张林科、田广明(宝鸡市金台区人,随车货主)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起诉到徽县人民法院,该院经过依法审理,以(2009)徽民一初字第66号判决书判决由朱刚、何金海赔偿王见喜278808.35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王见喜120000元。朱刚、何金海承担诉讼费3800元。案件宣判后,朱刚、何金海以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损失计算不当等理由提起上诉,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陇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陈仓法院执行。

  陈仓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受理该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判决确实存在重大问题。表现在:1.漏判当事人,田广明系该车实际所有人,何金海从未参与该车的任何经营活动,也未实际控制该车;2.原民事判决书未对原告王见喜对被告“张林科”“田广明”的诉讼请求作出任何处理。既未驳回其请求,又未判决由其承担何种责任;3.王见喜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张林科、田广明曾缴纳医疗费30000元,该判决书未作处理;4.所有当事人无出生年月日,也无身份证号码,无法核对当事人身份;等等问题较多。由于立案审查不严,对该案由陈仓法院正式立案后,执行过程中无法退回,而被执行人何金海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被驳回后,更是设法躲避执行活动。本院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回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王见喜的120000余元、何金海应得保险赔偿款80000余元。王见喜尚有近20万元未得到受偿,其以此为由,多次到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信访、上访。甚至直接住在中级法院大厅不回家。陈仓法院执行二庭法官多次前往劝解、接送其回家。而被执行人何金海、朱刚经多方查找一直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成了一时无法破解的难案、骨头案。

  为了解决该案,陈仓法院执行二庭办案人员与执行局领导一同到徽县法院沟通过意见,到省高院做过专案汇报。上级领导虽对案件执行进行了具体的指导,但面对被执行人无下落、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只能等待执行时机。而申请执行人王见喜干脆在虢镇南堡村租了地方居住,每天都来陈仓区法院催案,有时甚至一天来两、三次。办案人员深感压力太大,也只能对其好言劝慰。

  2014年6月,执行法官大胆创新,抛开原判法律文书所存在的漏洞,主动找到该车的实际所有人田广明做工作,要求其出面解决该案执行问题。起初田广明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但执行法官并未气馁,多次到金台区田广明家中进行说法释理,又以他与何金海系亲戚的关系多次劝解。最后,田广明终于被法官的诚意所打动,同意亲自出面以何金海名义与王见喜协商处理该案执行事宜。2014年8月20日,田广明终于与王见喜就该案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不但将田广明垫付的30000元医疗费抵顶了执行款、还对下余的17万元的执行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当场履行了部分款项,对余款7万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11月底给付。本案的执行终于出现了一丝曙光。2014年12月初,田广明在本院督促下,将余款7万元交到了陈仓法院,由王见喜领取。该骨头案终于执行终结。该案的执行结束令执行法官像赢得了一场重大战役的胜利一样欢欣鼓舞。

  回首该案执行,从教训方面看,陈仓法院的执行法官承受了不该承受的压力。第一、对委托执行案件的审查,如果我们能严格按规定审查,该案就不会被陈仓法院受理;第二、该案最初执行时,对该生效判决书存在的明显问题及时发现、并从速要求原判法院限时一月作出明确解答,若原判法院过期未作答复,即可退回委托,而原执行人员并未按此规定操作;第三、案件部分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及时退回原审法院按终结执行程序处理,不能由陈仓法院直接终结该案执行。第四、案件经过长期执行后,尤其陈仓法院终结执行他院的判决书后,即使原判法院的判决书确实存在问题,原判法院也会拒绝接受退回执行委托的处理。

  从经验总结方面看,执行案件的解决,有时不能就案件或判决书本身来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何金海、朱刚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田广明虽是案外人,判决书也未要求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该案执行完毕后的后果将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提前将其纳入本案执行程序,虽在法律关系上有些勉强,但对化解以后衍生的纠纷确有化解之功。同时也有利于减少案件被执行人的付款压力。这是以后执行案件中值得借鉴的做法。

  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身没有错误。但申请人因此不断信访、上访甚至闹访会给执行法院造成很大压力,接待相关机关的调查、向各级受理机构打报告又会分散执行法官的很多精力,更不利于办好其他案件,容易形成恶性循环。故对于答复信访者、接待调查组织及上报信访报告应由专人负责解决。
来源:陈仓法院网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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