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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公开 助力司法改革
作者:陈仓法院 李叶  发布时间:2014-11-26 14:26:54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有效的途径,非公开不足以保障公平,近年来,各级法院都致力于推进司法公开,从公开审判大案要案到“三大平台”建设,司法公开的举措日益多元,范围不断扩大,人民群众从一次次公开中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和法治的力量。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是实现上述司法工作目标的重要路径。在深化司法改革的今天,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更是重要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只有将司法的全过程展现在公众面前,才能赢得司法公信,满足人民群众对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新期待。

  一、司法公开的现实意义

  推进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之一。司法作为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和领域,长期以来在中国并不为公众普遍熟悉。而由于司法机关本身的利益牵绊和传统的“神秘”工作机制,司法的不透明甚至暗箱操作,更是诸多司法不公的直接成因。在长期的个别有限公开中,造成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疏远与误解,以至司法公信与权威大打折扣。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无论是具体的办案人员,还是司法机关自身,都将在公开之中承受巨大压力——或者可以说是“正能量动力”。由于公开既是展示自身精湛业务的平台,也是晒出自身不足的“曝光台”,接受公众评判的压力,会倒逼司法工作者提高自身素质,杜绝或减少司法寻租的念想。也能坚定司法工作者顶住“压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司法的决心,从而能减将司法不公的种子最大限度的消灭掉。

   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实现这一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出台了多项保证司法公开的措施,其中最直接的包括:“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一次强调要“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司法公开是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关键,也是司法工作取信于民的关键,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是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机制障碍的重要突破口,因此,推进司法公开,本身就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司法公开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培养公众法治理念的重要方式。只有推进司法公开,才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期待和关切,从而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在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开展庭审视频直播、公开庭审笔录等,不仅便于群众监督,还能实现普法教育功能,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公众对司法活动和法律体系的了解,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使其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进而对法院和法官产生高度的认同和信任。通过司法公开的实践,建立起社会普遍的信任,公众便会自然形成对法治的期待,这种期待一旦实现,法治的群众基础就会愈来愈坚固。

  二、司法公开的实施方式

  在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及时公开、准确公开”原则,以“三大平台建设”为载体,紧紧围绕立案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5个方面的重点,使司法公开的内容涵盖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和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笔者所在法院近年来将司法公开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部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

  一是推进立案公开。在立案环节,主动公开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费用标准和风险提示等内容,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信息。完善立案信访大厅的功能建设,采用“柜台式”和“窗口式”的办公模式,在核心功能布局上,要细分为立案审查、立案调解、诉讼引导、法律救助、判后答疑、查询咨询、执行服务、诉讼担保、投诉举报、信访接待等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设立案件信息电子触摸屏查询系统,当事人能够自助查询案件所在庭室、经办法官、办案进度等信息。在大厅醒目位置要放置《诉讼须知》、《诉讼费收缴标准》、《案件受理范围》、《诉讼费交纳标准及案件办理流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多种彩印导诉宣传材料,方便群众随时阅览,通过传统与现代公开方式的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参加诉讼、正确行使诉权,最大限度避免诉讼风险。

  二是推进审判流程公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开审理条件,依法保障公民的旁听权,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公民旁听和媒体报道庭审的制度规则,积极创造条件消除不利于公众和媒体监督的障碍。及时通过院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告张贴栏和法院网站等各种途径发布开庭公告。对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及时制作并送达《司法公开告知书》,将司法公开的各项事宜明确告知当事人,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保证案件流程信息同步录入,使当事人通过《司法公开告知书》提供的查询编码和密码,可以在互联网查询到本人案件的流程信息。在庭审环节,认真贯彻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全部进行公开审理。通过官方微博、视频直播、及与其他媒体合作的方式,对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多发易发典型案件进行全程直播,切实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期待,真正实现了司法利民“零距离”,司法公开“无死角”。

  三是推进执行公开。破解“执行难”问题也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方面,推进执行公开是解决此问题的有力抓手。在执行工作中,要将案件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特别是将执行款物的收取、兑付和涉案款物的保管、评估、拍卖程序等制度在网上公布,并实行执行工作进程向申请人告知制度、重点案件申请人随行执行制度,切实保障执行申请人的知情权。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将未结执行案件信息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并向公安、工信、工商、银行等部门发出通报,公布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招投标、高消费等措施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进行有效地信用惩戒。严格执行评估、拍卖工作公开规定,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严格落实听证制度,对重点执行案件可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案件执行、邀请新闻媒体记者跟踪报道执行过程、召开执行信息发布会等方式,进一步扩大执行工作信息公开的受众范围,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是推进文书公开。裁判文书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最直观的感受,文书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推进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一环。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施行,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所有裁判文书均必须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在公开内容上,除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判决书一律做到公开案件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公开法院认定的事实,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诉讼各方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情况,切实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通过文书上网公开,是一项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的措施。互联网为法院和人民创造了一个很好的沟通平台,人民法院应该积极有效地来利用这个平台,促进法院工作的精益求精,彰显法律的神圣、公正与理性。

  五是推进审务公开。充分利用法院网公布法院机构职能、工作进展、案件快报、执行工作等信息,及时公开非涉密的司法审判情况、规范性文件等,使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浏览到法院司法公开的主要内容。不断完善与媒体及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不定期地举行座谈会,利用官方微博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非涉密的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认真处理群众来访来信,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积极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辖区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企业等各界代表走进法院,零距离观察、感受和理解法院工作,通过各种方式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深化司法公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要注意司法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司法信息对于当事人和公众了解案件进展程度和理解判决公正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则影响着当事人和公众的理解力和情绪。尤其是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信息是否及时公开对于社会情绪的形成和变化起着重要作用。有些法院常常因为主观上害怕引起社会反响或波动而延迟信息的发布,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够在社会上产生良好的影响,反而会使人感觉法院在隐藏着什么东西。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及时公布薄熙来案件的庭审记录是一次非常大胆的尝试,也从实践角度说明了及时公开司法信息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在大量不引起社会关注的具体案件中,及时公开所有的司法信息也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保证司法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案件的最终解决。

  其次要注意司法信息公开的实质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对各级法院提出要求:法院应客观及时全面地公开工作信息,切实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我们不仅要探索出多种多样的公开形式,更要触及到司法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实质内容。要时刻谨记司法公开不是人民法院的“权力”,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又是满足民众知情权的必需,更是是保障公民监督权的前提。要严格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将人民群众需要知道和应该知道的信息予以及时、全面、准确公布,对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要把好审核关,减少法官对不予公开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要真正落实司法公开,就必须进行实质性公开,只有实质性公开,才能有效消除公众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才能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最后要因地制宜的进行司法信息公开。目前,全省三级法院基本全面实现网上办公办案,司法公开也依托互联网有了更多更便捷的方式,微博、微信等新兴即时媒体也被广泛应用,但在追求更快、更新的同时还要注重因地制宜。就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地处郊区,下设五个人民法庭,切都在农村地区,部分农村还未联通互联网,如果单纯的全部通过互联网公布法院信息,那这一部分群众将无法享受这一权利,司法公开的效果也要大打折扣,因此,在司法公开的推进过程中,不仅要求新更要求全,更要结合自身实际继承发扬“巡回法庭”、“法官驻村”、“送法进农家”等优良的司法传统,主动走出去,将司法信息带去群众身边,如此公开才能取得实效,赢得信任。

  深化司法公开是改进法院工作、提升司法水平的有利契机,更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与司法改革全局有着密切的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牵动司法公开的一发,重要的是带动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司法体制创新。如果立意高屋建瓴,推动积极稳妥,司法公开就能够助推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司法的公开,其实也是对司法权力公正运行的自信和自觉,人民法院只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始终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有力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圆满完成司法改革的历史任务。
来源:陈仓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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