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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人犯中应注意的几项问题
作者:陈仓法院 陈科宏 准万波  发布时间:2014-11-18 10:26:16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中的独立警种,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法庭秩序、送达、强制执行、押解人犯和执行死刑等诸多任务,其中,押解人犯是司法警察平时工作中经常性风险较大的工作,如不提前预防,其结果是严重地威胁着押解勤务和审判法庭的安全,直接妨碍了诉讼活动的进行,虽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对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由于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工作环境、条件以及关押人犯的场所不完善等原因,致使司法警察在押解人犯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笔者根据从事法警工作多年来的经验,就我院司法警察押解人犯中应注意几个问题,作以粗浅探讨。

  一、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对法庭和宣判时需要提解的人犯,首先要对所提押人犯姓名、性别、年龄、简单案件有所了解,防止在提解时提错人犯。

  2、根据被押解人犯的数量、案件类型及其他要求,配备押解人员的数量。押解重刑犯、要犯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其次检查押解人犯所需要的戒具等装备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是否正常工作,如发现异常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并请示处理,如问题不能解决,司法警察有权拒绝执行押解任务。

  二、看押期间安全防范工作

  看押期间是押解过程中危险性最大的工作,也是押解人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时刻做好安全防范是非常必要的。

  1、以防为主。突发事件的隐患包括两个方面。即被押人存在的因素和看押工作中的缺陷和漏洞。这里所说的危险因素,是指人犯被羁押后所必然产生抗拒、逃跑、行凶、自镣等心理障碍的危险。押解工作中的缺陷和漏洞主要是押解人员思想麻痹大意,工作不负责任,作风粗糙,不严格执行押解工作的规章制度等。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人犯的危险因素存在,即使看管工作有漏洞,也不会发生突发事件,只有同时存在着这两种因素才构成隐患。一旦受到激发就转化为突发事件。因此,首先要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做起,思想教育工作要抓实,做到明查秋毫,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

  2、押解中一定要“严”字当头,控制好押解工作各个环节,各环节间要紧密衔接,不得有空隙疏漏,着重抓好提押、看管、押送等重要环节。在人犯众多和有累犯、女犯、同案犯未成年人时,要实行分押,防止他们进行违法破坏活动,不给他们沟通密谋,寻衅滋事的条件和机会,加强安全检查,凡是能隐藏毒药、工具、玻璃、刀片、绳索、引火线、纸屑等可疑物,都应仔细认真检查看管的物品和违禁品,对人犯的械具要经常认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人犯上厕所必须跟随出进,不准厕所门关上,要实行盯人看管,必须把人犯的一切活动置于看押人员的视线控制之内,严禁人犯与外界接触。

  3、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发现有行凶、自杀、脱逃等可疑问题,要及时进行疏导或采取有效措施,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出应付多种突发事件预案,对诉讼活动中每一个工作程序都要考虑得周密稳妥,不使犯罪分子的阴谋得逞。

  4、要熟悉所看押人犯的基本情况,严密控制看押人犯的思想动态,特别是要控制那些重点人犯的动态,掌握人犯和其他同案犯的经历、家庭情况、主要罪行、个性特点、现实表现,捕捉激发点,思想上做到常备不懈,心中有数,行动上做到敌动我知。

  5、加强与友邻部门协同,形成联防格局,防止人犯脱逃是法警和审判法庭、公安部门的共同责任,只要认真贯彻执行武装看押和社会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与各友邻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联防局面,就能有效制止人犯逃跑,提高安全系数,这就要求刑事审判庭对人犯主观恶性大、刑事被告人和被告人家属有闹事倾向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法警队领导反映和通报,早做防范。对重、特大案件、影响大的案件的审理,必要时可向政法委报告或同公安部门协商,求得支援。法警提审时应主动向看守所、预审部门了解人犯的表现,与刑庭、看守部门一超分析人犯动态,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做到知己知彼,共同对敌。

  6、加强对人犯的法制教育,使其认罪服法,服从审判,认清形势,打消脱逃企图的侥幸心理,明白“三个逃不了”,即人逃不了、刑期逃不了、罪恶逃不了。知道“四个增加”的后果,即增加刑期、增加罪恶、增加亲属的怨恨、增加自己的痛苦。同时严格的制度约束人犯的行为,用司法警察的规范语言、标准的值庭动作、威严的警姿警容、井然有序的看押庭审秩序,对人犯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通过一切努力,使人犯不能跑、不敢跑、也不想跑。

  司法警察押解人犯注意好上述事项,就会便于执行好押解人犯的任务,从而进一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对于维护司法警察及法院良好形象也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来源:陈仓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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