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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老姚的官司
作者:陈仓法院 李君岐 张朝平  发布时间:2014-07-11 09:47:01 打印 字号: | |
  2014年6月28日上午,结案快半年了,姚某到庭来访。这次来,他气色明显改善,情绪也好。一来就说:“李庭长,我来向你道个谢。我现在回到了原籍,在组织和邻居、战友的帮助下,住处安顿下了。信用社贷款也还清了,现在无债一身轻”。姚某是个好人,是个非常讲诚信的人!看着他高兴地诉说,我稍感宽慰。

  老姚是个退伍军人,生活却和他开了个玩笑。他退伍后,先是离异,没有小孩,1995年35岁的时候,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晁某再婚,出售了原籍房屋财产,带着数千元人民币入赘晁家。晁某与前夫建有二层楼房一座,住处无忧,只是有三个未成年子女要抚养,负担挺重。再婚后,家庭经济由晁某掌管,姚某凭一身的好力气,干农活,在家饲养奶牛,两人共同扶养晁某三个未成年子女到成年,供给上学,资助婚嫁,该尽的义务都尽完了。这时,晁某渐渐嫌弃他木讷、挣钱无方,两人矛盾越来越深。

  2009年1月,晁某起诉要求离婚,法庭上姚某没有多想,便表示同意,很快就达成了离婚协议离婚。冷静下来,却越想越不对:“房子是对方的婚前财产,我到那里去住?一无所有,养老怎么办”?在别人鼓动下,他四处上访,并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将自己14年以来的劳动成果折算成40万元的财产,由前妻支付。立案庭耐心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你抚养未成年继子女至成年,可以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要求继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只能就离婚时隐匿的财产、尚未分割的财产、债权债务起诉;你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老姚也听进去了,回去翻箱倒柜,倒是真的找见离婚前不久前妻在银行取款的几张凭条。经过修改诉状,2011年2月,姚某起诉要求分割离婚时晁某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并分担夫妻共同债务9000元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立案了,立案时减免了大部分诉讼费。

  案件分给我办理。作为庭长,此前我已经接待过老姚多次来访,基本的案情知晓。五十出头的人了,突然之间落到无家舍、无子女、无积蓄的境地,怎能不令人同情?我非常希望能通过诉讼,为老姚追回部分财产,哪怕数量不多,至少对老姚也是慰藉。但是,老姚仅仅提供了一点财产线索,官司的风险可想而知。打官司最终还是要靠证据,法庭上必须坚持公平公正,除了一遍又一遍地耐心释法,给其讲解举证要点之外,也不能给予老姚超过法律的帮助。

  诉讼的进展不顺利。离婚后晁某就离家外出,音讯全无。本案不适合缺席审判,我们苦口婆心地做原告的安抚、劝慰工作,征得其同意,于同年11月16日依法中止诉讼。中止诉讼后,我们还积极协调老姚到民政部门寻求救济,争取对老姚的生活有所帮助。

  2013年12月4日清晨,得知被告晁某从外地回来的消息后,我们迅速赶往其家中调查、了解案情,并依法送达了诉讼材料。

  2014年1月7日上午,案件在阳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前来旁听的双方亲戚、朋友多达20余人。经过严密地举证、质证,案件事实清楚、明白地摆在众人面前,对原告所诉离婚前被告将9920元银行存款转移之事,当庭查明被告支取上述存款属实,但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离婚时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却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18420元,包括因家庭经营之需向信用社借款本息13520元和欠被告晁某娘家奶牛款4900元。在查清事实后,法庭主持调解,双方的亲戚、朋友都纷纷帮法官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很快就达成调解协议:一、由被告晁某一次性付给原告姚某5000元,由原告姚某负责清偿在阳平信用社的贷款本息13520元;二、欠被告晁某娘家奶牛款4900元,由被告晁某负责清偿;三、案件受理费274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晁某当庭自觉履行了义务。

  案件的结果并不如期望,只是为老姚追回区区5000元人民币。好在,经过多方积极争取,民政部门为老姚发放了2万余元的困难补助,老姚的生活算是有了着落。另外,经过法庭认真调查,老姚离婚时的家庭经济状况公正地查清了,老姚和其战友怀疑前妻隐瞒财产的疑虑消除了,一起因离婚引发的上访问题化解了。

  官司结束了,我心仍凄凄。但愿,几年后老姚的赡养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哎,婆娑世界,法律并非万能,法院也包揽不了一切,平淡的民事活动也常常潜伏着风险,弱势群体尤其要注意规避之。
来源:陈仓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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