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贺某于2011年2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 3月底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其间,由原告出资35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买受人为被告贺某。同年8月,俩人因故分手。由于双方对房子归属争执不下,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贺某返还其购房款35万元。
【审理】
被告认为该房产是原告对自己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后本案经调解,由原告张某一次性给付被告贺某20000元,争议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而了结。
【评析】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日益开放发展,上述案件越来越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非诚勿扰》节目嘉宾孙雅莉被诉返还“宝马”车案。对此类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当事人诉求不一。本案中,张某与贺某分手,因房产归属、分割起争执。原告张某应以何种诉讼请求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是要求被告贺某返还购房款,还是要求被告归还该争议房产?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应要求被告贺某归还该争议房产为妥。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查明事实,该房产系原告张某自愿出资,两人一起前去购房处购买,且双方均认可该房为将来两人结婚后一起居住,这就不能认定该房为被告贺某以婚骗取钱财行为;其次,购买该房是张某与贺某同居期间双方商议后共同决定行为。如果原告张某主张被告贺某返还购房款,则产生以下后果:被告自始并未直接向原告索要过购房款,也最终未拥有这笔35万元房款。如果让被告将此房屋拍卖、转让后向原告归还所得房款,如果被告最终所得房款高于35万元,原告权益得到保障,如果转让所得房款低于35万元,这势必将购房风险增加到被告这方,显然对其不公。故双方共同决定购房,原告自愿出资,则购房风险应由原告承担比较合理,所以其要求被告归还该争议房产比较妥当。
第二、案由定性不一。有些法院将这类案件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有的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有的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还有些法院定性为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由于定性不同,导致适用的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对案件定何种案由,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同是登记结婚前财产纠纷,但性质却有不同。在上述张某与贺某婚前财产纠纷案件中,张某与贺某双方为缔结婚姻的目的而相识且同居,后由张某出资、以贺某名义一起购买用于将来双方共同居住的商品房一套,这与一般的不当得利显然不同。双方对该房产的占有不是简单的合同、契约关系,而是依附于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之上而共同使用、占有的关系。这也不是一般的婚约财产纠纷,婚约纠纷一般是指男女双方虽进行了一定的婚约形式,但未同居生活而产生的纠纷。否则,很难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区别。笔者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在相互认识了解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同居,双方发生的财产纠纷,应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由定性。如果男女双方只是有相互建立婚姻的意愿,并在缔结婚姻之前因财产发生纠纷,双方并没有同居的事实,应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
第三、该案若未能调解,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出资35万元与被告贺某一起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登记于被告名下。现双方因故而分手,被告贺某已无权继续占有该商品房,理应返还。但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35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原、被告双方均同意且一起自愿购房,被告并未单方索取且最终占有该笔款项,故对原告的诉求应予以驳回。被告辩称,系原告对其的赠与行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所以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该案虽调解结案,且双方均已自觉履行,但涉及的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并未因此而平息。以上仅是个人观点,希望与各位同仁一起深入交流探讨,以求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