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7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永强有期徒刑1年。这是该院近年以此罪名判处的又一案例,也是首例对被告人判处实刑的案件。
2006年,张永强借张拉绪30万元,借苏满让10万元。因到期未还,张拉绪、苏满让分别将张永强起诉到陈仓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2009年6月11日,陈仓区人民法院两份判决,判决张永强归还张拉绪借款本息计34万余元,归还苏满让借款本息计11万余元。两判决生效后,张永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拉绪、苏满让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判决生效后,张永强及妻子一直从事股票投资,2009年8月帐户内资金金额高达10万余元,张永强及其妻在银行有存款2万余元,在宝鸡公路管理局第一工程处结算工程款7万余元,张永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在虢镇、宝鸡市新建路等地入住宾馆消费、买彩票,并采取长期在外地打工藏匿躲避执行。由于张永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2年6月,陈仓法院将案件移交陈仓区公安分局侦查。由于张永强下落不明,区公安分局对其网上通缉。2013年元月,张永强被广东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抓获。1月25日被区公安分局依法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永强的态度有所改善,愿意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但由于张永强财产大多已被其挥霍,已无执行能力,其亲朋好友也不愿帮助其筹款,张永强后悔不已,但为时已晚。2013年6月27日,陈仓法院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
该案的教育是深刻的。起初仅是一起正常的民事纠纷,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一年的牢狱之灾,真是咎由自取。本案告诫世人,莫要抗拒执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交往越来越多,产生各种纠纷是正常的。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有义务有责任应当积极履行,对暂无力执行的,应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对那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暂无力执行而不配合法院执行的人,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对行为人采取拘传,罚款,拘留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