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陈仓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行政处罚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违法设立广告牌,不自觉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法院依法执行。进入执行后,法院执行干警在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的同时,耐心细致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促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的限期内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义务。
2012年3月10日,被执行人宝鸡市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在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底店村耕地内擅自设立柱式双面广告牌 。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作出宝市城管罚字(2012)第18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9月27日送达给该广告公司。限期内该公司既未提出复议,也为提起行政诉讼。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即申请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时情绪很大,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自己公司的处罚不公,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也给法院执行干警扬言,他们在市、区认识不少权位较高的领导,准备上访上告申请执行人单位以及个别城管人员。执行干警经过长达一天的劝导解释,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并一再说明作为被执行人若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三天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这是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陈仓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首例行政处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