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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执行促理赔
作者:陈仓法院 肖仓孝 刘新志  发布时间:2013-05-17 08:36:31 打印 字号: | |
  2013年4月28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俩执行法官奔赴宁夏,在银川与固原两地间奔波一周,多方查获被执行人款项,将案款26.3万元全额划入执行局账户,执结了残疾人张某申请的一保险理赔案件,维护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事故缘起2010年10月26日凌晨三时,申请人张某驾驶重型棚式货车沿宝鸡市滨河大道由东向西行使至陈仓区?溪镇杨家店路段时,与相向驶来的宁夏籍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申请人张某下肢功能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张某起诉陈仓法院后,经审理查明: 宁夏籍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随依法判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申请人张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2.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申请人张某经济损失14.1万元。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未自觉履行理赔义务。申请人张某申请陈仓法院执行,按执行法规的规定,此案应当委托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张某因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书面申请陈仓法院异地执行,并且自立案以来每天乘坐轮椅来法院催案,请求陈仓法院执行此案。张院长亲自接待了张某,并决定挑选精干力量去宁夏执行。经过执行法官的艰辛努力,使得此案圆满执结。申请人张某在领取了执行款后,深深的向执行法官鞠了一躬,感谢陈仓法院为其解了燃眉之急。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尽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应当担负理赔责任,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但是由于肇事双方在事故中责任的不同,对方当事人也提起赔偿请求,故保险公司不自觉理赔的现象时有存在。此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来源:陈仓法院网
责任编辑:孙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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