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1月20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张某”离婚,称“张某”系汉中人,2009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因其登记结婚时,女方提供的身份证是虚假的,派出所也查不到女方结婚登记提供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上的信息,但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张某”本人。对于此类婚姻案件如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对本案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因无明确被告,应裁定驳回起诉。在本案中,张某虽是婚姻登记当事人,但其姓名是虚构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名为“张某”的人,而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虚构的人不可能成为参加诉讼的人,即不能作为一个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但王某与“张某”之间属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法院应当宣布该婚姻无效或予以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该案,婚姻登记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把关不严,应当负审核不实的责任,原告王某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近年来社会生活中时常出现骗婚情形,即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以结婚的形式骗取钱财,原告人财两失,还无法再与他人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仅以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明显不利于受骗一方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无效婚姻只有四种情形:(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消除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而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婚姻不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法院不能将其认定为无效婚姻。而法律对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则只有一点,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而且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结婚必须由符合婚姻法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携带法律规定的证件,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部门应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从而决定是否发给结婚证。当事人持虚假身份证件就能得到婚姻登记部门的认可,并颁发给结婚证件,婚姻登记部门存在着重大过失。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据此,原告王某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结婚登记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