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更复杂的矛盾,是各种纠纷无法调和的产物。如果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矛盾和纠纷未能化解,义务人通常不履行判决义务,因而这类案件执行难。如果执行不当,不仅会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往往会引发更大的当事人更大的矛盾和冲突。2012年10月,宝鸡市陈仓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该案由陈仓区法院执行二庭冯笃岐法官主办。受理该起执行案件后,冯笃岐同志了解到一个更加严峻的情况。宣判后,王某在焚烧封堵物时,李某兄弟二人前来阻挡,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李某兄弟二人因而受伤,因后果比较严重,公安机关出警并立案调查。
11月28日,星期三,早晨九时三十分,冯笃岐同志与区法院执行二庭吴军强法官一同出发,乘车前往陈仓区最西边的、与甘肃天水接壤的山区小镇凤阁岭,去执行该案。
这是一起排队妨害纠纷,是一件非常棘手的案件。申请人王某是凤阁岭镇鸭下岭村三组的农民,被执行李某兄弟二人是该村一组的农民,其弟弟是一组的组长。2011年9月,因琐事李兄与王某发生撕打。事后经商议,李某兄弟二人将王某家向南通往村道的出口用柴禾及砂土封堵,致王某一家向南无法通行。经村、镇两级组织协调未果,王某将李某兄弟二人诉至陈仓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兄弟二人将王某家向南通往村道的出口的封堵物拆除。2012年10月,王某以李某兄弟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执结该案,尽快结束纠纷,化解矛盾,冯笃岐与执行二庭同志们一起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经协调,当地派出所及坪头法庭同意派人协助执行。
十时三十分,他们抵达坪头法庭。在法庭,他们借阅了审理案卷材料,并听取了坪头法庭马高强庭长对案件执行的建议和意见。马庭长当即决定派工作能力强的邰掌掌法官协助执行。午饭后,冯笃岐与吴军强、邰掌掌三人于十三时,再次出发前往凤阁岭。在拓石派出所,他们与协助执行的拓石派出所宋警官汇合,同往执行目的地。
一路上,山区的天气越来越冷,漫山的积雪几乎看不到山上的植物,道路两旁未化的雪块星罗棋布。天气寒冷,司机打开了车内空调,加之持久的上坡山路,发动机的轰鸣声隆隆作响。行进中,小宋警官详细介绍了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判决后因清理封堵物而发生冲突的情况。听了情况介绍后,为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他们当即决定改变执行方案,分两组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促使当事人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为了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并确保双方不能直接见面。
下午三时许,他们到达鸭下岭村,来到封堵路段。封堵处位于王某家向南通向村道的交汇处,封堵的柴禾已被烧光,现场还有少许的未燃尽的木柴棍杂乱地堆在路边,用于封堵的砂石已被行人踩踏,形成一个明显高出主村道的突起,王某家紧邻现场北边。经对照审理案卷中的现场照片,及向王某了解,他们现场确定了拆除方案,并开始清理有碍通行的砂石堆。为了确保不影响主道通行,他们要求清理人必须将清理的砂石运往他处。执行现场由吴法官与宋警官负责,冯法官与邰法官二人前往李某家,执行给李某兄弟二人做思想工作,目的是让李某兄弟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使他们不前往执行现场。
早晨,在来凤阁岭之前,他们已通知李某兄弟在家等候。李兄对法官的到来很客气,而一说到案子,就有几分火气。一是对法庭缺席判决不理解,认为法院不能在他们没出庭的情况下就下判。再者表示本案有冤情,认为王某是三组的村民,道路是一组的土地,李弟是一组组长,有权决定不让王某通行。另外还认为这些问题法院没有解决,现在就执行,想不通。对李兄的问题,冯法官与邰法官不急不躁,根据判决,并站在法律的角度耐心地进行了解答,并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由于执行人员态度诚恳,说话有理有节,缓和了紧张气氛,李兄基本接受法院的观点,即不能以违法行为和方式维权。后李弟也回来,经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反复做工作,他们基本同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在此基础上,执行人员向李某兄弟二人详细说明了执行方案。由于执行方案已照顾了李某兄弟的关切,李某兄弟二人基本同意该方案。闲谈中,李某二人还陈述了8月25日,王某清理封堵物时,放火焚烧柴禾及双方打架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关系融洽,李兄及家人又是递苹果,又是端茶倒水。在清理现场,在吴法官与宋警官的指挥和监督下,清理人员有条不稳地拆除阻碍通行的砂石堆,并装车将砂土运往它处。
下午五时许,执行工作基本结束。在山区,太阳已经落山,天气突然变得更加寒冷,冻得人直跺脚。经反复叮咛双方,在确保执行结果不存在反复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们离开了该村。
由于执行方案切实可行,执行人员工作到位,一起纷争激烈的执行案件执行了。执行人员对配合执行的邰法官及宋警官表示了谢意,挥手告别。他们回到单位时已是晚上八时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