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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当有爱心
作者:陈仓区法院 孙涛  发布时间:2012-08-21 17:44:21 打印 字号: | |
  这一年多来,我在人民网微博中以“法官应当有爱心”话题发表了一些言论,表达了一个底层法官的真实想法。这里作以归纳整理,望能与各位同仁共勉。

  打官司,对每个中国人来说,都是无奈的选择。不是到了万不得已,只要还有一线希望,没有人愿意选择诉讼。但是,大多数法官并不明白这个道理,或者是明白却无视这个现实的存在,总是有意无意地伤害诉讼者的尊严和基本情感,司法的权威也被一点点消磨殆尽。

  单说司法公正是没有意义的,情通理顺才是公正司法的前提。现实社会需要的是法官对社情民意的理解和洞察,而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

  不要轻易打官司。不论怎么讲,打官司的成本还是很昂贵;因为一般人找不准打官司的正确路径。写在书本上的诉讼法则与现实中的打官司路径差距太大。

  法院执行必须被重视,这是目前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好多法院仍然惯性地用审判思维决策执行,这是导致“执行难”难在法院内部的主要原因。执行新格局已经形成,之所以效果甚微,原因就在这里。

  法官首要的品德应当是敢于面对血淋淋的现实、承认事实,习惯性地用事实和证据说话。先假想一个法律事实再去找证据,是法官思维最大的误区,然有人乐此不疲。没有事实的真实,就轮不上谈法律的公正。

  爱民也要有能力,要不,总被权力蹂躏。

  政法机关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根本职能是为人民服务。每一位人民法官应当坚守“坐下来,说出来,听进去,叙真情,守诚信,办实事”的“十八字”要领,努力成为做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只有这样,法律精神才会深入人心,司法才能为人民群众所关切,法官才真正是人民的法官。

  老百姓之所以怕打官司,首先是搞不清打官司中间的渠渠道道;其次是打官司的过程太劳人费神;再就是官司的结果变数太大。总之,司法的神秘隔离了民众的情感,司法的专业化脱离了常人的认知,加之个别司法人员的生冷硬混拖,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极大的伤害,民众也只好敬而远之。

  司法没有权威,社会就没有规则。

  司法行政化的后果是严重的,致使法官的领导逐步成为司法规则的破坏者。民众之所以对司法不满,根本在于司法能力的弱化。

  一场官司不会令原被告都胜诉,但应当让原被告同样感知到人心的爱和司法的公平正义。法官的能力是有限的,而爱心应该是无限的。

  一场官司不会令原被告都胜诉,但应当让原被告同样感知到人心的爱和司法的公平正义。法官的能力是有限的,而爱心应该是无限的。

  司法运行在权力的门下,司法者也在沦为权力的走卒,受伤的只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广大的社会民众。

  打官司多是无奈的选择,不到万不得已很少有人打官司。法官应当用爱心温暖每一个受伤的心灵,不能让自己的爱心游离在司法程序之外。

  做法官的基本能力在于倾听和判断,在语言表达方面不一定要有过强的能力,甚至可以木讷一点。一个总想辩解的法官,对事实和案件的理解多会先入为主或走入偏峰。所以,我主张把发言权留在最后。

  以案件数量作为法官考核激励机制的法院管理,给冤假错案的制成留出了足够的空间;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更让案件责任难以落实。老百姓对司法的不满,源自我们自身的不足。每一个有良知的法官都应当自警自省。

  司法必须脱去神秘的外衣,否则就没不可能做到公正。处在权力之下的法治,善变而脆弱,这让其愈加神秘而不可测。这就是老百姓不相信司法的根子所在。

  好法官应当做到让每个当事人赢得放心,输得心服。官司对于每个当事人的裁判结果可以不一样,而法律赋予的正义和法官付出的爱心应该是一样的。

  不懂法律原则、没有法律思想、只知法律条文的法官,形同法律死尸。

  信访已经走到了无计可施。信访的最终出路就是回归司法。否则,依法治国就徒有虚名。

  法官的法律意识在退后,平衡意识在上升。这未必是一个好征兆。

  法官应当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者。我们必须自觉承担这种责任,而不是观望。老百姓希望看到的公平公正,就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中,而不仅仅是在法庭上。

  法官要有正义感,要勇于承担责任。为了一己之私而执法的人,将被人民抛弃;而其更为恶劣之处在于搅混了这个社会的本来秩序。

  法院执行还要难下去,直至难到问题成堆才可能得到改善。因为法院自身在管理上仍把执行当做另类,与审判相比执行被法院自身蔑视。中政委虽然近年在法院执行上下了很大功夫,但仍未根本改变执行难的现实。

  一切正在变化,连同执法的理念。“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需要见之司法实践。

  尽管法院不断地降低诉讼费用,打官司的成本依然很高。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法律的门槛还是太高。要找到真正的法律救助要走的路很多,要花的钱也很多,甚至更多是冤枉钱。

  法官不是官。 “法官”这个称谓是在告知每一个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必须担当秉公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没有这种责任意识、没有这样的担当就不配做法官。
来源:陈仓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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