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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简章
  发布时间:2012-08-10 11:56:14 打印 字号: | |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新一轮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为陈仓区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

  一、选任名额:33名。

  二、选任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遵纪守法;

  5、身体健康;

  6、具备处理一般一审案件的文化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三、选任程序:

  1、公布选任信息: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2、推荐或自荐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推荐,也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推荐人民陪审员的有关单位或提出申请的公民应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政工科提供被推荐人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毕业证复印件,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3)推荐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原则上应以一般公民、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担任镇、部门主要领导的不得超过总数的20%。

  (4)推荐或自荐时间:8月13日至8月19日

  3、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陈仓区人民法院依据《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送区司法局征求意见;(时间:8月20日至8月27日)

  4、确定人选: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名额确定陪审员人选,并报上级一级人民法院审核后,由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5、公告陪审员任命决定书:将任命通知书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区司法局,同时向社会公告。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责任编辑: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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