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被告王某受雇于原告某某酒店担任厨师一职,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曾给被告办理相关社会保险。2010年以来王某多次要求某某酒店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遭拒后,于2011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某酒店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并就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某酒店于裁决书送达后30日内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向社会保险部门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并向王某支付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的工资差额。某某酒店于裁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原告某某酒店诉求中的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混同时,法院判决是否坚持一裁终局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事关终局裁决的事项一裁终局,按照一裁终局处理,事关非终局裁决的事项,依法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当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混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起诉,法院应一律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在判决事项中既存在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的非终局裁决事项,也存在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终局裁决事项时,不能简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来就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不同处理,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统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关于本案,本着简便实用、易于操作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处理原则,当事人(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如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时,均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对终局事项和非终局事项不做区分,一律按照非一裁终局的原则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