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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被打成重伤嫌疑人未归案,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张文静  发布时间:2011-11-17 14:04:4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9年5月13日始,原告王某受被告彭某雇佣为其驾驶车辆,双方议定月工资为2000元。2009年5月24日,原告王某驾驶被告彭某所有的货车返回途中, 在收费站附近与其它货车挂擦,王某遂与货车司机发生争吵, 货车司机用撬杠打伤王某左腰。当时王某只感疼痛并无大碍,也未就诊或报警。2009年5月30日, 原告王某病情加剧而休克,被家人送至医院急诊,诊断为:闭合性腹部损伤、脾破裂,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2009年6月16日,原、被告共同向派出所报案,但该案一直没有结果。现原告王某起诉要求雇主彭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在审理中,被告彭某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可,但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伤情属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先刑后民,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本案侵权人是货车司机,而且原告与别人打架受伤,并不是被告授权,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受雇为被告彭某驾驶车辆,属被告雇员,依照法律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力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是在给被告开车过程中受的伤,原告可以向雇主彭某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现原告王某起诉雇主彭某要求赔偿应予支持,遂判决,由被告彭某赔偿原告王某各类经济损 失5万余元。

  被告彭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王某的伤情系与第三人打架所致,和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无关,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第三人致伤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力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上诉人选择雇主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伤情是与他人打架所致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被第三人殴打致重伤,第三人未归案的情况下,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原告王某受雇为被告彭某驾驶车辆,属被告雇员。原告王某在给被告彭某开车过程中受伤,属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依据司法解释,原告既可以向雇主彭某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因致伤原告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归案,现原告选择雇主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雇主承担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王某被他人殴打致重伤,构成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归案,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赋予了雇员有选择诉讼的权利,本案上诉人选择雇主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彭某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责任编辑:邵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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