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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还是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作者:冯笃歧  发布时间:2011-10-08 09:26:44 打印 字号: | |
  2010年11月15日,王某将自家的两头牛卖给李某某,发现李某某所付款中一张100元的钱有问题,要求李某某更换,李某某以钱没问题为由未予更换。次日早,王某存款时,银行将其中一张100元假币当场予以收缴。19日下午,双方因该假币问题,发生争吵,李某某及其兄将王某打伤。事后,王某拨打110电话报了警。当天下午王某被送到医院,被诊断为1、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脑震荡,2、肾挫伤。2010年11月20日,王某来到派出所,要求处理。经派出所调解,双方于当天达成了一份治安案件调解协议,协议书载明: 1、李某某及其兄对与王某互相辱骂并打架的行为道歉,李某某及其兄一次性赔偿王某医药费、误工费等一千元;2、赔偿费用在协议达成当日兑现;3、此事到此为止,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双方当事人今后摈弃前嫌,和平相处。在该协议中,公安机关告知双方,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协议签订后,曹氏兄弟按约定于当日向王某支付赔偿款1000元。2010年12月16日,王某住院27天后出院,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用2187.30元。同年12月31日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曹氏兄弟赔偿医疗费2187.3元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开庭审理时,李某某兄弟提供了调解协议,王某对调解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也认可曹氏兄弟已支付1000元赔款的事实。

[评析]: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其理由为:该起纠纷经公安机关处理,双方达成协议并已自觉履行完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精神,只有调解未达成协议和调解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当事人才能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因公安机关是依法处理案件,案件已经公安机关处理终结,故当事人无权再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在法无明确限制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地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本案在审查调解协议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该起纠纷,依据原告的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启动有关程序,对该起纠纷进行处理,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该起纠纷进行了调解,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应当确认调解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协议。在原告收取被告1000元赔偿款后,双方因该纠纷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已终结。对该起纠纷,公安机关已处理完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原告无权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该调解协议中,双方均承诺不再追究对方责任。该承诺是当事人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故此,原告亦自愿放弃了诉权。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合议庭采纳了第一种意见。王某在收到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后,提出了上诉。上诉过程中,王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中院裁定,准予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责任编辑: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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