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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的确认
作者:高娟萍  发布时间:2011-08-19 11:20:3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梁某与陈某1996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梁某患精神疾病,虽然多次治疗,但梁某的病情未好转,现已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陈某在梁某患病期间,不仅不尽扶养义务,还殴打梁某,多次将梁某赶出家门。2010年3月,梁某之父以梁某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了离婚之诉,要求法院判令梁某与陈某离婚。

[分析]

  本案梁某之父仅提供梁某的诊断证明及住院治疗精神疾病的病历,便以梁某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离婚之诉,程序违法,法院应不予受理。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并且(一)(二)(三)(四)(五)的顺序视为监护人的顺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配偶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监护人。离婚之诉中,其表意行为具有人身属性,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由本人自己出庭作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近亲属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恶意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其近亲属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经过法定程序,取得了代理权限后,可以提起诉讼。

  其近亲属需要根据特别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定的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监护人资格和确定监护人程序,将监护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变更为其近亲属,其近亲属才获得权利,可以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寄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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