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般应当以现金来支付。其他支付方式,必须征得申请人的同意。近日,我院在执行一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拒绝了被执行人用银行汇票来支付的请求。
申请人张某系陈仓区虢镇大宇线切割加工部业主。自2004年9月起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达成口头加工承揽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宝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原材料,申请人张某按被执行人的设计要求提供加工服务,每完成一次加工量结算一次报酬。止2010年7月3日申请人张某共计为被执行人加工服务63次,核算加工费15万余元,被执行人仅支付加工费11万余元,剩余4万余元索要无果,申请人张某遂起诉到我院。审理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宝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1年5月31日前付清申请人张某加工费4万余元。但到期后,被执行人宝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宝鸡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要求用一张面额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来支付,让申请人张某在对付后将多余的现金退还其公司。执行法官在征求了申请人张某的意见,并咨询银行工作人员,认为承兑汇票对付时间未到,且存在背书、贴现等问题,对申请人来说显失公平。随拒绝了被执行人用银行汇票来支付的请求,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展开了调查,迫于法律的权威,被执行人于近日自觉将4万余元案款交到我院执行法官的手中。
申请人张某在接到4万元现金后激动的说:“与对方打交道7年来很少用现金支付加工费,看来有困难找法院,一点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