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1月,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宝鸡市某水泥有限公司部分工程。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将部分砌墙粉刷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2009年7月19日,李某某的妻子朱某某雇佣吕某某在该工地干活。同月21日上午10时许,吕某某在水泵房工地干活时,被脚手架钢管砸伤左手拇指。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企业法人,其下设的第一项目部无建设资质。2010年11月11日,吕某某申请仲裁,宝鸡市陈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立案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吕某某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
宝鸡市陈仓区法院认为,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第一项目部和自然人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吕某某在工地上干活时受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遂判决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劳动争议案件中,首先要确认用人单位或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依照上述规定,第一项目部和自然人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只能由企业法人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该公司是适格的用人单位。其次,要有明确的劳动者。原告吕某某在该工地上干活时受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吕某某是本案明确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属于仲裁裁决范围,依法也应属于人民法院审查和确认的范围。综上所述,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