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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是否能提起离婚诉讼?
作者:陈仓法院 李苏昌 马蕾  发布时间:2011-03-22 09:45: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杨某(女)与王某(男),于1987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时杨某只有16岁,未达到法定婚龄。2010年2月25日,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的关系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为非法同居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为事实婚姻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原、被告之间为事实婚姻关系。本案不能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的规定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因为本案原告起诉是是在《婚姻法》修订以后,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3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与《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相抵触,故现在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只要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就应按事实婚姻处理,而不论其在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来源:陈仓法院网
责任编辑: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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