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妥善执结了一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由四担保人依法履行了连带尝还义务,缓解了借款人的压力,得到借款人区信用联社的赞许,此案社会效果极好。
2008年4月被执行人杜某以购车为名,向陈仓区周原信用社申请借款5万元。陈仓区周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杜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时又与被执行人赵某、陈某、贾某、刘某四人签订了一份共同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四担保人对杜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但在借款合同期内杜某因交通事故致残,丧失清息能力,四担保人也未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陈仓区周原信用社随于2009年10月将杜某及四担保人起诉到我院。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调查,借款人杜某因车祸失去一条腿,丧失还款能力,无力履行6万余元借款本息。而四担保人也以自己没用一分钱借款为由拒绝执行。执行法官到四担保人居住的三个自然村进行调查,在打工地找到四担保人后,逐一向其宣讲法律规定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冻结了三人的工资和一人自用车的手续。并多次向四担保人宣讲:自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那一天起,就要做好替借款人还款的准备;没有担保借款人就借不到信用社款款项的道理。9月9日,四担保人最终被执行法官的讲法晰理所折服,各筹集了1万余元交付法院执行。
借款人杜某打着拐杖专程来法院感谢执行法官解除了自己的后顾之忧,并表态自己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一定向他的担保人还请人家代替自己的还的款。在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当债务人丧失还款能力,如何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对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这起案件的执结,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成功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