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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言和化积怨
作者:陈仓法院 高娟萍  发布时间:2010-06-21 14:03:49 打印 字号: | |
  宁某诉张某、晏某劳务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发还重审,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非常深地积怨,案件的调解难度非常大。可是本着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真正的达到案结事了,实现定分止争的良好法律效果,作为本案承办法官,我并不想将本案一判了之。接到案件后,我仔细阅卷,细心的寻找案件的突破点,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的“黄金分割点”后。我首先约见案件的两位被告,可出乎意料的是被告晏某并没有出现。晏某是本案的关键人物,张某 只是其委托的一名管理者。案件想调解处理首要的突破点就是晏某,在两次约见晏某不到庭的情况下,我和书记员亲自找到了晏某所在的工地。在工地见到了晏某,可以看出晏某对我们的到来非常的惊讶。但考虑晏某工作的不便,我并没有当即给他说案件的处理问题,我笑着对他说,我知道他工作非常忙,但我希望明天上午能见到他。

  次日,晏某如约而至,脸上带的是一份浅浅地笑容。虽然我知道他说前两次因为工作忙没能来只是推辞,但我有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兴奋。随后,原告宁某的到来,使晏某感到明显的不安。我并不急于进入案件的处理问题,在了解到他们曾是朋友,是生意上的伙伴时,我就和他们聊起他们一起合作的事情。看着他们说起一起合作期间相互协作的那份愉快,我知道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让我欣慰。最终案件调解处理,晏某第二日即履行了义务,将钱如数交到法院。

  管子言:“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案件的调解处理更能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可案件的调解处理是对法官诸多能力的考量。案件的争议焦点各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也各不相同,找准这个“黄金平衡点”,讲究语言的艺术,和当事人之间进行艺术的沟通,审慎的进行调解处理,才能争取达到调解的目的。
来源:陈仓法院网
责任编辑:薛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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