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和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无疑具有现实意义。为了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加大和解力度,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自诉人韩某诉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到距法院60余公里的桥镇殿沟村寻找被执行人王某。但悉知王某离婚后已远嫁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其父又属残疾且为村上低保户,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终结执行程序。4月27日当执行人员得到被执行人王某回到娘家探亲的举报后,驱车赶到位于千阳岭南的殿沟村找到了被执行人王某。但王某及家人以王某的孩子只有4个月为借口推诿执行,并不如实回答执行人员询问。经过走访周围群众,查明王某再婚时收有男方1.8万元彩礼,其父除看病外购买两头耕牛养在亲戚家的事实。经研究后请示主管院长,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王某强制传唤到距村25公里的镇司法所,向王某宣讲不配合执行的法律后果。经过近两个小时谈话王某终于认识了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电话联系上其父让先带2000元来镇上解决问题。考虑到该村不通班车,王某之父行动不便。执行人员又一次驱车赶到殿沟村将王某之父接到镇司法所,叫来申请人韩某讲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韩某当场领取了2000元,对法院的执行过程表示满意。
岐山县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张某诉被执行人阮某雇员受害赔偿一案,受理后,执行人员针对该案系再审案件,原审驳回了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诉讼请求,被执行人对立情绪大的实际;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亦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日前,被执行人阮某已将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案款5000元悉数交到法院。
目前,我院执行干警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和结了一批案件。为争创省高院提出的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