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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是司法运行规律的本质所在
作者:陈仓区法院 孙涛  发布时间:2009-09-09 08:26:42 打印 字号: | |
  王胜俊院长日前在江苏调研时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这一论断是对司法本质属性和自身运行规律的重新评估,拨开了长期以来制约司法进程的理念性迷雾,高屋建瓴地做出了能动才是司法运行真正规律的科学论断。其意义之深远,价值之丰厚,将会引发中国司法命运的一场深刻变革。

  “过去人们常常把被动性视为司法自身的规律,这从‘不告不理’和每一个具体个案中来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这一论述指明了在司法自身命题上前后论断的交织点;指明了被动司法仅为具体个案的司法规律,其并不能推及整个司法制度运行之中。大家都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三个至上”, 工作主题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根本出路是科学发展,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决定了司法体系的整体运转就不能是被动应付,而应该是能动司法。

  充分调动每一位司法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之自觉自愿投身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大潮之中,并能主动担当司法责任和使命,是能动司法的前提基础。程式化的个案审理执行模式,一贯要求司法干警的整齐划一,然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矛盾纠纷的突发显现却不是按照设定的模式出现,这就需要每位干警在“三个至上”指导下,充分发挥个体智慧,并以之为事业。只有这样,能动司法才会了原动力,才不失为以人为本。

  准确把握司法运行的规律,全面研究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以及人民群众在各个时期的需求和期待,适时制定具有前瞻性司法决策,并以之指导司法实践,是能动司法的本质属性。法律是僵硬的、滞后的,但司法不能僵硬、滞后,司法仍然必须始终如一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主动地投身到经济社会当中,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打成一片,并不失时机地作出具有指导性、前瞻性司法决策,并适时地指导司法实践,服务于社会民众。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司法的本质属性和价值效用。

  紧随时代步伐,全力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是能动司法的基本价值。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而司法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标杆。法律是静态的,司法则是动态的。法律的属性替代不了司法的属性,中国的法官虽然不能创造法律,但却可以创造性地为人民司法。

  发挥整体效能,提高能力,规范司法运行机制,确保使命完成,是能动司法的根本追求。司法是一个宏观系统工程,任何个体的表现只能服从于大局的需要,每个个案的审理执行必须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只有形成科学的司法管理体系,发挥出整体司法效能,使司法在良性机制之中运行,才是能动司法的根本追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把握司法主动权,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变成每个司法干警的自觉行动。

  将司法运行的主动性特性用有序性法律、法规、制度固定下来,使之长效,是能动司法的必然出路。司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制度的规范之中,是司法特性的一种,这是能动司法的必然出路。只有这样,才能剔除个体能动所可能引发的弊病,体现法律的权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能动司法是司法运行规律的本质所在,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我们必须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前瞻性、有序性、针对性和规范性,全力以赴搞好各自的工作。
责任编辑:蔺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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