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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义务不容推辞
作者:陈仓区法院 刘新志  发布时间:2009-08-25 16:28: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的协助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陈某申请执行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马某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在调查到马某夫妻双方是某卫生院职工,有固定收入的事实后,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某的工资收入,并向马某所在的卫生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逐月扣留马某的工资收入,到期由法院予以提取。期限届满后,当执行人员持涉案交款证明书到该卫生院提取扣留的执行款时,发现该卫生院并未扣留马某的工资收入。执行人员立即向该卫生院指出拒不协助的法律后果,并重新指定了交款期限,但该卫生院到期仍不履行协助义务。鉴于马某所在单位的行为已妨害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对马某所在的某卫生院罚款2万元。

  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该卫生院认识到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严重后果,立即就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同时,该卫生院积极协助法院做马某地思想工作,近日,马某已将案款悉数交到法院,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张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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