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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司法五十年
??读五十年前后的《人民司法》有感
作者:陈仓区法院 张岩  发布时间:2009-08-17 10:42:18 打印 字号: | |

一部《人民司法》,记录了人民司法五十年的艰辛历程,见证了人民法院五十年的蓬勃发展,承载了人民法官五十年的不懈追求。

《人民司法》发刊于1957年,最早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内部刊物,每月两期,19596月份的《人民司法》为第1112期。现在的《人民司法》仍然每月两期,但分为应用版和案例版。比较五十年前的6月份和今年6月份的刊物内容,可以对人民司法的五十年历程窥见一斑。

也许是历史的巧合,在五十年前和今年6月份的刊物里,都分别有一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文章:1959年为《论审判——摘录谢觉哉院长六月八日在北京片会法院系统座谈会上的讲话》,今年为王胜俊院长的文章《始终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民法院队伍》。谢觉哉院长在五十年前的讲话中,开宗明义:法院工作主要是审判工作;王胜俊院长则在文章中指出:去年以来,我们按照党的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与时俱进,确立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方针,提出执法办案是第一要务。由此可见,虽历经五十年,审判始终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

关于如何作好审判工作,谢院长讲:“审,是查清事实,而事实往往又是很复杂的。判,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进行判断,没有一定的政治水平是搞不好的。”王院长则在文章中指出:“能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形势变化和特点,能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能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是能不能做好审判工作的重要前提。”据此,谢院长提出“要努力学习:一是在实际工作中即是在审判过程中学习;二是学习文件,主要是党的方针政策,特别是毛主席的著作。不断提高我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王院长则提出要“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法官司法能力。”不同的语境产生不同的话语。在法律不完备的50年代,党的方针政策、法官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是办案的重要依据和保证,也是法官学习和提高的目标;今天,随着法制的进步,法官的培训学习则要“以确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目标”,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王院长在文章中指出,面对新形势,我们的司法能力还不适应,“特别是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不适应。”而关于群众工作和群众路线,在五十年前的刊物里,一篇题为《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的文章就指出,人民司法工作无论在什么时候,无论要完成什么任务,都必须同其他一切革命工作一样,坚决地、充分地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这篇文章还指出,哪里的群众路线走得越彻底,那里的工作就会做得越出色,成绩也就越显著,而要更好地正确贯彻执行群众路线,使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得到充分的贯彻,还必须注意把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实事求是的作风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于这方面,王院长的论述则是,法官走进社会、走近群众,这是我们的光荣传统和作风,也是增长才干的需要。无论是取得工作经验还是形成理论研究成果,这都是必经之路。因此,要注重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不断积累解决新问题的司法经验,增长化解社会矛盾的本领。时隔五十年,对于群众路线的坚持和实践,依旧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径。

跨越五十年的历史长河,五十年前的院长强调做好审判工作,今天的院长则强调加强队伍建设,为什么会有这种不同,王院长在自己的文章中给出了答案:“近年来,全国两会对法院工作反映最集中、最突出的是干部队伍问题,反映队伍存在司法理念不正、司法不公不廉、司法作风不端、司法能力不强、司法公信力不高等问题。对此,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都深深感到责任重大,都深深感到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必须首先抓队伍。”对于如何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在今年的刊物里,一篇关于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的专稿,提出了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广大干警思想政治觉悟有新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有新提高,司法作风形象有新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新提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人民法院队伍。

五十年前的6月和今年的6月,全国法院都在开展专项活动:1959年是“司法工作十年经验总结”活动,今年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1959年的刊物中,《对当前“十年总结”选编工作的几点意见》一文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了通报,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年的刊物中,《人民法官为人民??记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一文则阐述了主题实践活动要深化的“六个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制度建设。具体活动的开展,还是体现了不同时期法院工作的不同重点。

1959年的刊物中,先后有四篇文章讲到在刑事审判中要注意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这一看似普通的要求,在当时却是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1959年,正是共产主义世界“大跃进”风潮风起云涌之时,全国法院也进入了“司法工作大跃进”阶段,在这样的风潮下,最高法院在自己的机关刊物中重点刊发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矛盾的文章,无疑带有政策导向的作用,其现实意义不言自明。在今年的刊物中,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有一个专题策划。如果说五十年前更注重准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今天则更注重保护人民,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19596月的刊物中,有一篇文章让我感到亲切,这就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焦朗亭写的《孟家山的斗争》。这篇文章记述是一起发生在褒城县孟家山(属汉中地区)的“反革命谋杀干部”案件,在下级法院判决死刑报送高级法院审核时,“刑庭审判员老焦”发现疑点重重,向领导汇报后,发回更审,最终案件水落石出,真正的坏分子得到法律惩罚。文章对于案件的整个过程做了详细的记述,其中涉及恶霸地主、坏分子、鬼神、阴阳等因素,精彩曲折,引人入胜。也就是这个“刑庭审判员老焦”,后来担任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蔺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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