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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划程序有待规范
作者:陈仓区法院 刘新志  发布时间:2009-07-10 08:34:15 打印 字号: | |
  笔者在十余年的执行工作中,发现各金融机构在协助法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时,作法有所不同,程序不尽一致。为了认真、高效的做好协助执行义务,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在协助扣划时的程序作以统一规范。

  协助扣划是人民法院在查询、冻结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账户存款进行转移、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法律依据。但具体如何办理,法律及司法解释有没有具体规定。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月15日做出的银发[2002]1号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一下证件和法律文书。实践中,有的金融机构核实执行人员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有的金融机构只核实其中一个证件;有的金融机构还要核实执行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有的金融机构只登记证件号码、执行人员姓名;有的金融机构则复制执行人员的证件存档。在核实法律文书时,有的金融机构收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有的金融机构只收其中的一件;有的金融机构收存法律文书的原件;而有的只收复印件。以上表现在执行实践中显得极为混乱,很不严肃。另外在依法扣划后,被执行人的账户余额与存单面额不一致,被执行人持到期存单与金融机构发生矛盾如何处理,法律亦无明确规定。有时案件已结几年,金融机构为此矛盾向法院求救的现象时有发生;执行人员只好去做解释工作。

  因此,笔者建议对《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作以修改,以规范金融机构和法院的相互配合,促进案件顺利执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责任编辑: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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