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广大的执行法官。为解决这个顽疾,我们先后开展了多次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但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加强源头治理,既治标又治本,逐步走出“前清后积、边清边积”的怪圈,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首要的是要消灭思想观念中的执行积案。曾几何时,不知谁给我们戴上了执行积案的帽子。执行积案本身是一个内涵不确定的概念,更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这样,有人甚至包括我们的一些法官就把没有办结的案件称为积案。其实,要消灭执行积案,最主要的是要科学的界定积案,在我们的思想上将在法定执行期限的未结案、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而中止的案件排除在积案之外,真正的积案应该是有财产可供执行而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执结的案件。
审执兼顾是解决执行积案的治本之策。法院的工作从立案、审判到执行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需要环环相扣。因此,在立案、审判阶段,该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就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执行打下基础;能够调解的尽量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减轻执行压力;同时,我们还要减少裁判的瑕疵,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当事人的自觉执行力,使大量的案件解决在审判环节。
健全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应是解决执行积案的关键所在。为解决执行难,我们先后对执行管理机制进行了改革,现在的关键是要科学的界定执行局及其具体的执行部门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执行局怎样实现对执行部门个案的有效管理,怎样加强对执行环节上司法权及其行政权的依法监督,做到既保证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作用的充分发挥,又保障执行部门及法官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执行立法是解决执行积案的重要保证。立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执行立法,明确申请人、被执行人及社会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案件中的权利与义务,细化人民法院的权利与职责,最大限度的规范执行参与主体的行为,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确保执行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全社会的积极参与是解决执行积案的重要举措。执行难是导致执行积案的主要原因,而解决执行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单凭法院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一个全社会联动的长效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所以,我们必须在党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在政府、政协的大力支持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协调处理执行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排除各种干扰,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