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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必须把握六个紧要环节
作者: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孙涛  发布时间:2009-04-03 17:34:00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公布实施,是人民法院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对于从事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及其全体执行法官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标志法院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纲要》确立的原则和指针,完成自身职责和使命,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对法院执行而言,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是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重中之重,要实现改革之目的,达到完善之要务,必须把握好六个紧要环节。

  一是规范执行工作体制。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是规范执行工作体制两个至关重要组成部分。执行行为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模式,必须在统一的执行程序之中运行,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目前人民法院上缺乏统一的执行工作体制和行之有效的执行工作模式,各地各级法院执行管理仍各具情态,因此规范执行工作体制就应当成为当务之急。

  二是完善执行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普遍公认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是,由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也得到了《纲要》的充分肯定。然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法院对执行工作管理的运行模式里这一工作机制尚有很大距离。一则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与执行工作的垂直领导之间存在很多问题,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二则是地方人大、政府对法院人财物的掌控与执行管理“三统一”工作机制不能兼容;三则是对于一个法院说来,执行工作是全盘工作的一个方面,上级法院的意志仍必须通过下级法院党组的领导而实现,而这种运行却与这一管理机制的目的追求不尽一致。这些都是我们在执行管理中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三是完善分权运行机制。执行工作目前最大的屏障在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实现和完善分权运行机制,是改善执行工作被动局面的有效方式。完善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制度,这是民事法修正之后创立的有效制度,旨在强化执行监督。从运行这段时间的情况看,如何使这一制度进入实践环节并发挥其应有效用,仍然存在很多障碍。贯彻审执分立原则是这一制度的基础,在坚持审执分立的同时如何克服审理对执行的副作用又成为实践中不得不重视的话题。建立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制约的执行体制,这一论述在理论上已显得相当成熟,却仍是缺乏实践的见证。当事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判庭审理,这是《纲要》得出的一个确定性结论,我们同样要有这样的感性认知。实行执行工作动态管理,应该是分权运行机制的核心。

  四是完善执行流程管理机制。执行流程管理机制是执行分权运行和动态管理的框架,全部的执行行为都必须在这一框架之中。规范诉讼中财产控制措施的工作分工,是执行流程管理机制的关键。健全执行财产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健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和分配制度,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是执行流程的主动脉。而如何实现这样的流转目前仍缺乏制度性保障,尚需要进一步研究。

  五是完善执行威慑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依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这是解决法院执行问题的有效途径,其已收得了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仍要真正实现预期目的,仍需要长期艰苦的努力。

  六是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是攻克执行难的根本出路,也是解决执行问题的最终出路。经过长期的实践努力,我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同时也暴露了制度建设上的诸多不足。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就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各方配合、人民法院承担主办责任,以实现执行管理质的飞跃。否则,一些深层次问题仍难以解决。

  上述六个方面,概括了执行工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揭示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同时也总结了长期以来执行理论到实践的全部成果和经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提出了明确思路。我们必须认真学习研究,妥善把握时间
责任编辑:蔺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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