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机构职能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流程管理办法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09-03-13 17:24:02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执行水平,保障执行工作公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院党组领导下,全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执行局接受主管院长领导,对全院执行工作负责。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综合科;执行一庭、执行二庭为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立案庭分派案件执行;综合科在搞好执行综合管理事务的同时,亦应承担行政非诉、罚金案件的执行和执行异义的审查。案件执行实行承办人负责制工作模式运行,各承办人对庭长负责,庭长对局长负责。案件承办人应全面把握所承办案件的情况,并将案件安排和进展情况随时向庭长汇报,庭长对本庭工作统一安排,并对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向院、局长汇报,对各种法律文书的下发,须经庭长、局长审核后交由主管院长签发。

  第三条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工作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着装。

  第四条 执行案件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执行的准备,包括送达执行通知、申报财产、对查明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限为30日;第二阶段为强制执行阶段,包括对被执行资产以物抵债,拍卖、变卖,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等,时限为120日;第三阶段为执行结案,时限为30日。

万元以下小标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在收案之日起一月内执结。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和追索劳动报酬的)等执行案件应在3个月之内执结。

  财产评估、拍卖期不计入执行期间。

  第五条 执行法官在收案后3日内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或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其在7日内申报财产。

  第六条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履行或逾期未申报财产的,法院应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或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或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的,对其财产经核实后可直接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 在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法官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 进行调查核实,至迟在5日内作出采取相应措施的裁定。

  第九条 收案后对诉讼保全过程中已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法官应在30日内提出处理方案。

  第十条 案外人对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的,各执行组应在3日内将案卷移交合议庭听证,合议庭应在7日内进行听证审查,听证后10日内依法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有进行执行和解意向的,协商期限为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法官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日期应在执行局确定分配方案之前。债权人之间在30日内可对分配方案达成协议。执行法官对达成协议的分配方案或执行局确定的分配方案,应在5日内作出裁定书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执行庭长、科长负责案件的排期及流程监督,执行情况由执行员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和记入执行日记。

第三章 财产的核实

  第十四条 执行法官可责令被执行人申报其财产状况和执行前六个月财产变动的情况,以及相应的会计帐簿、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必要的会计报表等财产状况证明和文件。

  第十五条 执行法官可以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询问和调查核实财务状况。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十六条 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其资产去向不明,可通过强制审计查清财产状况。

  第十七条 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或经查申报不实的,可依法报请院长批准后对其进行搜查,并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进行核查,知情人也可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其资产有经营价值但难以变现的,,执行管理使用权用于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 执行法官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制作执行笔录,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的应制作查封、扣押清单。

  第二十一条 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查封、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应在不动产处张贴执行公告,并拍照存卷。

  第二十二条 对被查封的财产可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使用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对被扣押的财产执行法官应尽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扣押的车辆等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未作出以物抵债的裁定时,一般不能交给申请执行人保管,须交申请执行人保管的,应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执行员对诉前、诉讼期间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的财产须报综合科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各执行部门对需要评估、拍卖的财产,应以书面形式执行局综合科登记,再送市中级法院法医技术室司法鉴定中心,实施委托评估、拍卖或变卖。

  第二十七条 财产评估报告应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拒绝签收评估报告的,应公告送达。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可进行第二次评估。执行法官应在3日内通知异议方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评估费,不预交的,其异议不予采纳。

  第二十八条 对无法拍卖、变卖的财产,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官应将其财产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债;拒绝接收和抵债的,则将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执行法官在收到拍卖款后,应在5日内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办理相关财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执行到案的款项和标的物应在15日内发还、移交权利人。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还、移交时,须报局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中止执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促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的;

  (五)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的,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六)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人员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终结执行结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查封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支付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

  (四)被执行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已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

  (六)其他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属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执行法官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法律有关规定,终结案件执行;但同时必须在裁定书中载明,待发现新的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原承办案件部门审查后及时写出恢复执行报告,报局长审批后,经综合科登记,到院立案庭恢复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主动申请债权核销的,通知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执行法官必须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笔录。对确需下发终结执行程序裁定的,报执行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官应及时恢复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止、终结执行裁定,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执结案件必须在报结当月装订成卷,并交院审判监督庭评查;对评查后反馈的问题必须及时补正。

  第三十九条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向审委会汇报。

  第四十条对下列案件, 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更换执行部门或执行法官:

  (一)进入执行程序已满三个月,无任何工作进展的;

  (二)执行期届满未能执结,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作出执行情况报告,经再次通知仍不办理的。

  第四十一条 执行局对下列案件予以重点监督:

  (一) 上级法院及有关机关批转的执行案件;

  (二) 院领导指示督办的案件;

  (三) 群众反映强烈和当事人长期上访的案件;

  (四) 其他需要监督的案件。

  第四十二条 对执行信访、来访实行首办责任制。由案件执行法官和承办部门负责做好信访、来访当事人的接待、疏导和稳控工作,确保不造成越级访。

  第四十三条 执行局在监督检查执行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进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环路   邮编:721300  电话:0917-6233958  传真:0917-6233958 6233977  Email:ccqfy@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