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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六个不准”的规定》
作者:陈仓区法院政工科  发布时间:2009-03-13 10:58:55 打印 字号: | |
  “六个不准”:

  一是不准无故推迟或取消开庭时间;

  二是不准在庭审活动中抽烟、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和着装不规范;

  三是不准对涉诉群众态度粗暴,语言生硬;

  四是不准为案件当事人介绍律师;

  五是不准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是不准使用警车参与婚丧嫁娶活动和出入娱乐场所。
责任编辑: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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