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年前,马锡五审判方式首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多年以来,“马锡五”所代表的就不仅仅是一种审判方式,更像一位我们曾经无比熟悉的六旬老人。只是,他一度曾为我们广为宣扬,创造出新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又一个奇迹;一度,他又与我们疏远,偏居一隅,默默忍受着各种各样的“全新解读”。
内容上,马锡五审判方式被认为有太多的纠问色彩,是法官职权主义的表现,与当代英美通行的当事人主导主义不相符合,因而是过时而不可取的;形式上,马锡五审判方式被外化为将国徽扛到田间地头,合议庭成员席地而坐,露天开庭,这样被认为既不利于树立法官形象,也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时光流转,喧嚣沉寂,尘埃落定。面对纷繁复杂的审判难题,当我们偶尔将求助的目光投向曾被遗忘的老人时,却发现对他存在着过多的误解,曾有的见识中也充斥了年轻的偏激。
1944年3月,《解放日报》首次公开报道马锡五审判方式时,它只是被作为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于司法的典范。同年6月,经毛泽东、周恩来审定的《陕甘宁边区建设简述》中,出现了“提倡审判与调解、法庭与群众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提法。无论马锡五本人的司法实践还是基于此而产生的审判经验,从来无关乎审判体制,也不涉及当事人主导还是法官依职权干预,与其他法系诉讼体制的比较更无从谈及。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归并为一种诉讼体制的表现,在今天看来,更像是为了学术批评的需要,而我们却因此屡受误导。
马锡五审判方式也不是简单的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开庭固然需要适当的氛围,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开庭解决。将庭开在法庭,将调处放在田间地头,未尝不可;将依法判决放在法庭,将依靠群众解决纠纷放在田间地头,也不无可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存在,更为基层法院实现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相互转化提供了法律依据。马锡五审判方式从来就不想改变法定的审判程序,更不是要创新审判程序。当所有的法定程序都得到满足,并因此而实现了公平正义时,法官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自然就得到树立和维护。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涵可以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但它的内容总是这么简单: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法庭与群众相结合。作为司法工作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治理手段。手段本身没有对错,只有是否适用。新加坡的鞭刑被西方斥为野蛮刑罚,但并不影响这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文明;现代阿拉伯世界的宗教法律,依然可以实现社会统治的巩固。即使是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各州之间的法律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同甚至冲突。去掉法律所背负的过多社会理想,只要能够使社会和谐进步,是否一定要追求治理手段的整齐划一,区分所谓的进步落后?
是该迎接老友、重续友情的时候了。让我们张开双臂,在因惭愧而微红的双颊上浮现出发自内心的真诚微笑,给久别归来的长者 “马锡五”一个结实而温暖的拥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