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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结与心结
作者:陈仓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岩  发布时间:2009-03-04 10:27:23 打印 字号: | |
  “结”在词典中解释为“绳打的疙瘩”,引申则有“纠葛”之意。据此,“法结”一般可指当事人的法律认知纠葛,而“心结”则指当事人的内心情感纠葛。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件民事案件都可以看作是当事人法结与心结的结合体,法官办案,实际上就是在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和心结。只有既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才能真正实现定纷止争,作到案结事了。

  法结和心结紧密联系、互为表里。当事人因为对于事物的认识不同产生了纠纷,出现了情感上的纠葛,形成了心结;为了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当事人将纠纷起诉为案件,由此产生法律认知上的纠葛,形成了法结。所以,心结是法结的起因,也是目的,而法结则是心结的外在表现,是解开心结的手段。心结虽然是目的,但却是模糊的,甚至是合情不合法的,这也就是当事人产生纠纷和对抗的原因;而法结作为解开心结的手段,是当事人在对纠纷进行了法律分析以后选择的解开心结的途径,因而具有明确性和多样性。心结最终只有一个,而法结则表现为多种多样,甚至在一个案件中反复产生。正因为此,把握法结需要运用法律智慧,而把握当事人隐藏在诸多的法结背后的真正心结,则需要一定的人生智慧。

  作为一名法官,在审判中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需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求法官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只办案,不了事。近年来 ,法官队伍的素质在不断提高,各种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由于案件数量增长过快,一些法官疲于应付结案,只求解开法结,忽略了解开心结;不仅缺乏解开心结的动力,也逐渐降低了解开心结的能力。在结案数量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一些群众认为自己的诉讼目的并没有达到,审判的预期社会效果没有达到。所以,有必要大力提倡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以切实有效的司法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中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法结的解开,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手段,以上级法院和监督机关的监督指导为保障,比较容易掌握;而心结的解开,需要一定的人生智慧和社会经验,相对比较困难。在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的心结不解,不仅有可能激化与对方当事人的矛盾,还有可能对法官产生不满,更有可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形成对立,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旦当事人的心结解开了,纠纷据以存在的源头消失了,案件的目的明确了,法律处理也就好办了。这种情况下的结案才算是真正案结事了,人民法院才算是真正发挥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

  在审判中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更是维护法官和法院形象的需要。“写不清、判不明”曾经是法官队伍素质的一个写照。其实,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并不是法官“写不清、判不明”,而是只强调了依法办案,片面注重了解开法结,忽略了心结的解开,导致当事人无法从内心接受那些即使判得很清但却没有消除其心结的判决,从而对法官和法院的公正形象产生了怀疑。如果不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一份写得清、判得明的判决只能为当事人寻找投诉和上访的理由增加资料,远没有一份虽然叙述事实简略但当事人却达成了协议的调解书让当事人感觉判得更明、处理得更公正。较之单纯追求“写得清、判得明”,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更有益于案件的处理、纠纷的解决和法官法院形象的树立。

  要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必须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职业的更高追求。落实到具体审判中,就是要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感同身受地为群众解忧,把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案件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出发来解开法结。要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还必须切实增强公正司法理念。要树立正确的公正标准,全面完整地把握法律规定,准确运用法律手段,不仅要求案件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的文字规定,还要求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更要求在案件的处理中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点。要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第三必须始终保持司法清正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法官清正廉洁,才能树立威信,取得群众的信任和认同。这样,在案件处理中,法官就能始终保持处于主动地位,多角度、多方面着手把握当事人的心结,最终化解纷争,案结事了。

  要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调解是一条重要途径。调解结案以其实现当事人权利的灵活性、快捷性和人性化,正日益成为民事案件结案的重要方式。首先,调解可以相对灵活地实现当事人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10种方式,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民事案件的判决中,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原则上只能依据以上规定选择方式,做出判决。在案件调解中,由于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因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完全可以根据客观实际进行变通,运用多种方式调解结案,这使得当事人的一些要求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得以满足,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其次,调解可以现实地保护被告的权益。在判决案件中,被告权益的保护一般必须以反诉为前提。调解使得法官在处理被告据以对抗原告的自身权益保护请求时,可以弥合双方矛盾,将被告的权益问题一并处理,真正做到既解了一方的法结和心结又解了另一方的法结和心结,案件调解,矛盾平息。第三,调解使得相关纠纷得以解决。调解的首要原则是自愿调解,其中就包括当事人有决定调解协议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自愿。在案件处理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的意愿,对与诉讼有关的纠纷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完全可以自由处分,对于与法结相关的心结可以一并消解,使得矛盾产生的根源得以消除,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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