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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的思考
作者:许红星  发布时间:2009-02-13 09:31:56 打印 字号: | |
  最近刚读完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内森•卡多佐的经典著作《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虽然对我来说,其视野开阔,含义深邃、分析独特,耐人寻味,但艰涩的专业术语仍阻碍我没有完全领悟吸收其理性分析的法学理论。我仅从浅薄的收获意识中谈一下读此书的感想。

  首先,读罢此书的第一感觉就是美国法官对法律知识追求的严谨,务实,理性的态度令自己难望其项背。他们对一份判决书的严谨、务实、理性不仅仅体现在一般法律原则指导与具体法律规则运用如何衔接上,更是体现在诸多领域,如对专业法律概念的解释、语言词句的推理、法律意见和法院判决的表述等等。真如芒罗•史密斯所言:“在以规则和原则的形式清晰表述社会正义感的努力中,发现法律的专家们所用的方法一直都是实验性的。判例法的规则和原则从来没有被当作终极真理,而只是作为可资用的假说,他们在那些重大的法律实验室??司法法院??中被不断地重复检测。每个新案件都是一个实验。”法官在定争止纷,化解矛盾,也是在随时运用不同的案件素材试验,仔细的、专业的、多方面的尝试,最终得出或研制出适合具体案情具体矛盾的实验品??司法判决。法官是需要精益求精的实验精神,与时俱进的务实精神,乐于研习的专业精神。

  其次,美国法官对法律专业外的边缘学科的熟知程度令我们自愧不如。在我们国家,不管是在高校法学人才的培养,还是司法事务的运用,过于强调法律专业而淡化忽视其他边缘学科,导致法律在实践中操作的生硬,生搬死套,片面强调法律的结果,而忽视对法律案件本身情况的研究。司法判断必不可少的逻辑学、心理学、哲学、社会学、历史以及重要的政治学。或许某一位法官缺少其中一项,只懂其中一项,对案件本身的判决没有质的影响,但是对案件对社会以及周边造成的效果是明显不同的。犹如注重修养礼貌的人与人交谈,和没有修养的人与人交流,两人目的一样,或许目的也都达到,但对各方以后交流产生的社会效果大不相同。法官职业化不是空洞的口号,也不是时髦的流行语,更不是戴在法官头上闪耀的光环。它是对法官一种新的更高的要求,是对法官处理每一起案件细节,案件社会效果,更高的期待。简言之就是沉甸甸的责任。现代法治社会需要的是复合型的专业化法律人才。

  还有,美国社会对信仰的重视,法官对公民个人信仰的尊重。一个人的最大自由是思想自由,对一个人的最大尊重就是信仰的尊重。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参议员厄尼•钱伯斯状告上帝一案可以看出,不论判决的理由和结果如何,这起事件能够发生在美国,其本身意义就已经说明,整个社会对个人信仰的理解和尊重。

  读罢此书,引起的思考不止于此,好书需要研读,需要细细琢摩。希望自己能够在每次的阅读中都有新的收获和发现。
责任编辑:刘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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