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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9-01-02 15:13:30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院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根据省高院《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制度(试行)》和区《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制度的对象是我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提醒:

  1、违背社会公德、法官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社会基本规范,群众有反映的。

  2、工作方式、方法简单,影响群众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3、对党风廉政、反腐败工作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

4、所在庭(室)有不正之风苗头或倾向性问题的;

  5、日常生活中行为不检、言行举止与本人身份要求相悖,群众有反映的;

  6、违犯上级和本院规章制度,群众有反映的;

  7、审判、执行工作中作风不实,态度生硬,造成一定影响的;

  8、其他问题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四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1、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由于经验不足,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有反映的;

  2、审判、执行工作中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违法审判、违法执行,尚未造成严整后果的;

  3、审判、执行工作中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有意见的;

  5、所在庭室不正之风抬头,倾向性问题突出的;

  6、其他问题需要诫勉督导的。

  第五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训诫纠错:

  1、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的事实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

  2、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3、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4、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庭室发现违法违纪或违法审判问题,造成一定后果,不够追究责任的。

  5、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问题造成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给人民群众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发现后及时补救,挽回一定损失及影响,可不予追究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的。

  6、拒绝接受警示训诫、诫勉督导,不认真改进存在问题或错误的;

  7、其他需要训诫纠错的。

  第六条 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训诫纠错按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人员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党组书记、院长对党组成员、副院长负责,适时进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训诫纠错;副院长、纪检组长对庭室负责,适时进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训诫纠错;庭室领导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负责,适时进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训诫纠错。院纪检组、监察室为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训诫纠错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警示提醒的程序

  1、向被警示提醒对象发出通知或询问函,列出需要警示提醒的问题;

  2、对被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谈话或者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自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或检查;

  3、警示提醒对象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影响。

  第八条 诫勉督导的程序

  1、向诫勉督导对象发出通知,列出需要诫勉督导的问题;

  2、按照制定的谈话提纲,对诫勉督导对象进行教育、告诫,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提出要求。诫勉督导对象应就有关问题或错误,在限定的时间内认真负责地做出书面检查和承诺;

  3、对诫勉督导对象要加强事后监督,及时了解其整改后的思想变化,工作表现等情况。

  第九条 训诫纠错的程序

  1、给训诫纠错对象发出书面通知,指出需要训诫纠错的问题;

  2、拟定训诫纠错谈话提纲;

  3、在与训诫纠错对象谈话时,要向其指出存在的问题,剖析错误根源,讲清错误危害,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等;

  4、训诫纠错对象在训诫后,应就训诫纠错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递交训诫主体审查,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接受监督。

  5、与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训诫纠错对象谈话,均要做好记录,记录与其他材料一起存入实施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责任编辑:刘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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