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建立健全与法院工作特点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反腐败防范纠错机制,依据区纪委《宝鸡市陈仓区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细则》和市中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
一、 目的意义和原则
第一条 警示训诫防线是院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对可能出现和正在演化中的苗头性问题,以及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运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的一种廉政预警动态监督和保护挽救机制。
第二条 警示训诫防线是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一道监督警戒线,是建立健全反腐败惩防体系的具体实践。旨在强化对党员和干警的监督管理,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和干警,保护绝大多数党员干警,增强反腐败的社会综合效果。
第三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基本制度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行政监察法》、《法官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主要运用“教育十强制”的办法,实施警示提醒、诫免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
第五条 警示提醒制度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法官干警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提醒:
(一)违背社会公德、法官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社会基本道德,群众有反映的;
(二)工作方式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三)领导干部、部门、人民法庭的正副职中层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和“一岗双责”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
(四)分管部门或单位有不正之风苗头或倾向性问题的;
(五)日常生活行为不检点,言行举止与法官及其它工作人员身份要求相悖 ,群众有反映的;
(六)违犯上级机关和本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群众有反映的;
(七)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作风不扎实、态度生硬、造成一定影响的;
(八)其它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六条 诫勉督导制度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大量的苗头性问题和可能演化为腐败的错误行为,进行及时纠编、督察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保护党员法官干警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一)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由于经验不足,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有反映的;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违法审判、违法执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审判、执行工作中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单位或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有意见的;
(五)部门、人民法庭的正副职中层领导廉洁自律民主测评满意率较低(达不到60%);
(六)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部门不正之风抬头,倾向性问题突出的;
(七)擅自干预审判、执行工作的;
(八)其它问题需要诫勉督导的;
第七条 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不予处分的党员法官干警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纠错:
(一)违犯社会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的事实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三)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四)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或违法审判问题,造成一定后果,不够追究其责任的;
(五)在领导干部、部门和人民法庭的正副职中层领导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群众不满意率高于三分之一,且有不廉洁行为的。
(六)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问题造成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给人民群众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发现后及时补救,挽回一定损失和影响,可不予追究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的;
(七)拒绝接受警示训诫、诫勉督导,不认真改正存在问题或错误的;
(八)其它问题需要责令纠错的。
三、实施主体和方法程序
第八条 实施主体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书记、院长、党组成员、副院长纪检组长组织实施。纪检组、监察室为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的职能部门。
(一)对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适时进行的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对象,由纪检组提出意见,经党组书记、院长确定并由党组书记、院长负责实施;
(二)对部门、法庭负责人、正副科级审判员适时进行的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由纪检组提出意见,征求分管副院长意见后,由党组书记、院长确定,由分管副院长、纪检组长负责实施;
(三)对副科级以下法官干警和其他工作人员适时进行的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由纪检组提出,征求分管院长意见后确定,由纪检组、监察室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九条 警示提醒程序
(一)通过询问、谈话等形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或要求警示提醒对象在一定的时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自查,向有关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作出检查和说明。
(二)警示提醒谈话由2人以上参加,谈话内容作出记录。(三)警示提醒对象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
提醒应该注意的问题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影响。
第十条 诫勉督导程序
(一)向诫勉督导对象发出通知,列出需要诫勉督导的问题。
(二)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对诫勉督导对象进行谈话、告诫、教育,指出存在的问题或错误,提出要求。诫勉督导对象在限定的时间内,认真负责地作出书面检查和承诺。
(三)诫勉督导谈话必须2人以上参加,谈话告诫的内容和过程作出记录。
(四)实施诫勉督导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对诫勉督导对象适时回访,及时了解整改后的思想变化、工作表现等情况。
第十一条 责令纠错程序
(一)向责令纠错对象发出纠错通知书或监察建议书,指出需要责令纠错的问题。责令纠错通知同时抄送分管领导和所在部门领导。
(二)实施责令纠错的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在进行责令纠错谈话前,应拟定谈话提纲。
(三)与责令纠错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四)责令纠错谈话必须2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记录,经本人签字后备案。
(五)责令纠错对象应就责令纠错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送交实施责令纠错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承认错误,公布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
(六)责令纠错实行限改期,限改期一般为2个月。限改期内,有关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令纠错对象跟踪监督,定期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责令纠错对象所在部门领导要积极配合、认真帮教,促使其改正错误并及时向实施责令纠错的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反馈情况。对在限改期内能及时纠正错误,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限改期满后可不影响其提拔使用。
第十二条 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对象对组织的教育帮助,应认真对待,积极整改。对改错效果不明显或态度不积极,改正不认真的,必要时依据有关纪律法规进行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警示训诫相关材料存入被实施对象的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