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从严治警,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业务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实现我院司法警察管理的科学化、正规化,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陕西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及《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一、我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与部分司法警察在业务庭室工作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二、司法警察大队各领导按照上级法院规定和院党组的安排履行职责。
三、司法警察职责规范
(一)警卫值班工作规范
1、司法警察警卫值班工作的任务是:接待来人来访、巡逻、巡查、监控重点警卫区域,做好“防火、防盗、防失泄密”等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审判、办公区的安全秩序;保证枪械库安全;办理诉讼当事人、旁听群众、来访人员的身份查验和登记手续,指引法庭或办事地点;查验和指挥出入法院的车辆。
2、司法警察大队根据值班岗位的需要调配警力,安排班次,实行单、双岗昼夜值班,巡逻和巡查。法警值班由领导带班。
3、值班法警必须着装整齐,警容端正,服从指挥,坚守岗位,文明执勤,履行以下职责:
(1)对持有法院传票、通知的诉讼当事人和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群众和来院办事人员,应查明身份,询问原由,办理登记手续后,指引或开启安全门进入院审判区域或办公区。
对持有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的公务、来访人员,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同意接待的,办理登记手续后,指引进入办公区域或由有关部门来人带入办公区域;要求会见院领导的公务、来访人员,应与办公室联系预约,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对告状、催办、申诉、上访人员,指引其到信访接待室接洽或向有关部门告知情况,要求提供处理意见或来人解决。
(2)对前来报案求助的群众或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3)对无理取闹、冲击值班室、扰乱审判、办公秩序的行为人劝阻无效的,应当适度采取防止事态扩大的控制措施;对危及法警或其他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人,可以采取足以制止危害行为的正当防卫措施,并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及公安部门处理。
(4)夜间值班必须关闭审判综合大楼大门,巡回巡查大楼安全。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值班法警应提前15分钟到岗,办理交、接班手续。
(二)提押看管及值庭工作规范
1、提押看管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工作的要求是:安全、准确、及时地按照提押票或执行函件将候审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押解到指定地点,严密监控,防止发生意外,确保刑事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刑事审判庭开具的提押票或执行函件的内容以及审判人员的要求周密布置提押看管工作;遇重大案件或大型宣判、执行活动,应当制定提押看管工作预案。
3、司法警察提押、看管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着制服,佩带械具或武器;依照法律法规和羁押场所的规章制度,办理人犯提送手续,核查人犯身份,进行必要检查,对重点人犯应向看守人员询问其思想动态。
4、提押、看管人犯,原则上应由两名以上司法警察管押一名人犯;管押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司法警察参加;
执行看押任务的司法警察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随时注意人犯动态,防止串供、行凶、脱逃、自杀及其它意外事故的发生,制止人犯讨论案情。
5、司法警察前往看守所提押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到法庭受审,必须根据上级领导及审判人员的指令提前安排到岗,保证在开庭前将人犯押解到羁押室待审。人犯受审完毕,应即送回看守所,办理还押手续,取回提押票交审判部门附卷存查,确保安全。
6、人犯押解途中及在羁押室待审期间,必须使用械具约束肢体动作;未经审判长同意,任何人(包括检察、辩护人员)不得进入羁押场所,不得与人犯交谈或传递物品;庭审中,值庭及看押人员必须加强巡视,密切注意被告席、旁听席动态;人犯饮食及入厕,必须有专人看押、监控,不轻易解除械具;人犯因特殊情况需到看守所外就餐的,其食品由看押法警代购。
7、刑事审判庭应当于开庭三日前将提押票交司法警察大队,并详细登记案由、开庭时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关押的场所、人数等情况;法警大队根据提押文书填具的内容和要求,安排足够警力执行提押、看管、值庭任务。
民事、行政和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案件,需要司法警察值庭的,应当填写“警力使用报告表”,经审判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后,交法警大队安排警力值庭。
8、司法警察在庭审中,应当根据审判长的指令,将有关证据出示给公诉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辨认;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示证据时,应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保持一定距离,作案工具(凶器)不得递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手持辨认。
9、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制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三)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执行工作规范
1、积极配合执行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在执行人员的指导下,完成案件执行的程序性工作。兼做书记员工作,并计办案任务。
2、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强制执行的主要任务是:
(1)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2)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各种装备的安全;
(3)看护查封、扣押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或他人抢夺、损坏;
(4)制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
(5)参与对人身、财产的搜查。
3、司法警察参加对财产强制执行工作前,应向执行人员了解案情及执行工作具体方案,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法警大队应根据案件需要,调配法警并交待任务及注意事项。
4、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要服从指挥,密切配合执行人员工作,协助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及其他人进行思想疏导;对阻碍、抗拒执行的人员,要以劝阻为主,告知违法的法律责任;可以根据现场指挥员的指令,使用警械制止违法行为;对突发的意外情况,应在采取紧急措施后,及时报告现场指挥员。
5、司法警察根据需要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四、本规范由司法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五、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